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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加“大病统筹”的范围有哪些?
(1)经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2)本年度未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3)本年度虽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17、“大病统筹”专项资金如何筹集?
“大病统筹”资金,采取企业或主管部门自筹,市或区、县财政帮助的办法筹集。
(1)特殊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1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90%给予资金补助;(2)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3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70%给予资金补助;(3)比较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6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40%给予资金补助。
18、“大病统筹”专项资金筹资标准如何规定?
2004年度“大病统筹”专项筹资标准为年人均800元,月人均66.67元。市属困难企业只缴纳企业或主管部门筹集部分,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划拨给市社保中心。区(县)属困难企业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直接拨给企业,由企业足额缴纳退休人员“大病统筹”费。
2004年度“大病统筹”专项资金月人均筹资标准
企业类型 |
筹资标准 |
补贴标准 |
合计 |
特殊困难企业 |
6.67元 |
60元 |
66.67元 |
困难企业 |
20元 |
46.67元 |
66.67元 |
比较困难企业 |
40元 |
26.67元 |
66.67元 |
19、困难企业经济好转是否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大病统筹”的困难企业经济状况好转,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困难企业如何申报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
(1)困难企业应在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前,向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费缴费申报;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可在办理缴费申报的同时缴费,也可在申报当月的15日前缴费。
(2)本年度未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包括具有大龄职工缴费的困难企业),应从2004年1月份补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费;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从办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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