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后,我国公证处在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时,将采用声明书公证的方式进行。
司法部现已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暂时调整为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无法再按过去的格式直接出具公证书,今后的未婚、未再婚公证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处仍可按原来的未婚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据了解,这种调整是暂时性的。公证处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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