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昨天从天津市总工会了解到,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为天津市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具体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申报方法已日前正式出台。
荣誉津贴发放范围本市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发放范围为: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天津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级劳动模范及特等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事部共同表彰的部级劳动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战斗英雄)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国家公安部授予的二级以上英雄模范称号,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荣誉津贴发放方法劳模荣誉津贴首次发放和领取由市劳模协会将存折(卡)下发至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责成专人负责向享受荣誉津贴的劳模发放,并由本人或代领人签收。荣誉津贴发放签收存根需交回市劳模协会。享受荣誉津贴人员于每季度末可凭身份证和存单到商业银行各联网支行领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去世后,荣誉津贴从次月起停止执行;因各种原因撤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荣誉津贴从撤消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已调往外省市工作及因各种原因出国定居的,不享受上述荣誉津贴。
荣誉津贴发放标准本市荣誉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获得天津市级(含经过认定的省部级)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79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适当增加荣誉津贴,具体标准是:1950年至1969年期间获劳动模范称号的,在已享受荣誉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1970年至1979年期间,获劳动模范称号的,在已享受荣誉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战斗英雄)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国家公安部授予的二级以上英雄模范称号,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均参照相应级别的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执行。
享受荣誉津贴人员的申报方法
凡不在首批荣誉津贴发放表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均需待资格认定后,填报《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表》,由区县局总公司盖章上报市总经保部。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依照审定结果享受荣誉津贴。2004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劳模待遇人员,经确认具有享受荣誉津贴资格的,需填报《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表》,由区县局总公司盖章后上报市总经保部。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自正式退休的次月起享受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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