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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发现刚买的商品房有多处瑕疵,开发商不但不予赔偿,反而针对王先生散发侮辱性大字报。昨天,王先生以名誉权遭到侵犯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房山法院。
王先生诉称,去年4月,他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买下一套商品房。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2003年7月,王先生发现房屋的质量有问题,墙体多处裂缝,室内承重墙也多处裂缝,而且开发商当初承诺的40%绿化也未兑现。为此,王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但开发商非但没有积极解决,反而以书面通告及大字报形式,向小区内居民广为散发。其中内容含有对王先生人格进行侮辱的文字。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他状告开发商侵犯名誉权。
开发商对此则另有说法,开发商向法院出示了当天的通告,其中称:开发商在接到王先生反映的质量问题后,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查看,认定为抹灰干缩问题。并委派施工单位立即修理,但王先生却不允许维修,提出要公司赔偿五万元人民币。由于多次协商未果,公司认为王先生要求赔偿五万元实属讹诈,且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和社会影响,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将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房山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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