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管责任在谁,出了事故后首先应“以人为本”,积极救助伤者,而不应肇事后逃逸。这是日前本市发生的一起普通车祸现场。
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交管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再出重拳,依法按处罚上限给予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治安拘留15天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这是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至今,交管局按“新法”上限处罚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第一例。
5月9日晚11时40分,东丽区天山南路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当事人张某某骑自行车沿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后面驶来的小客车撞倒并拖带,致张某某受伤,随后小客车驾驶员驾车逃逸。交警东丽支队经侦查得知肇事逃逸车辆是牌照为“津C07257”的红色大发。几经周折之后,终于在河东区香山道将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按“新法”上限给予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治安拘留15天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肇事逃逸为何没终身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交管部门介绍,刘光德驾车肇事逃逸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肇事驾驶人处15日以下拘留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