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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17岁女寄宿生曹某晚上到学校设置的器械上活动时,不慎将腰部椎体摔成爆裂性骨折、右踝部严重受伤。曹某将学校告上法庭后,二审法院判令学校承担曹某各项损失的30%。后曹某又进行了二次手术,并要求学校继续按二审判决赔偿其损失的30%。但是学校对该要求存有异议。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学校按二审法院认定比例赔偿曹某二次手术损失,即人民币16600余元。
原告曹某诉称,事发当日晚10时许,她与同学到校内设置的联合器械上活动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L2椎体爆裂骨折后脱位,右踝骨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腓骨中段骨折,左踝关节扭伤。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各项费用。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学校赔偿曹某各项损失的30%。此案了结后,曹某又先后两次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曹某认为,依据二审判决学校应按赔偿其损失的30%计算,赔偿其二次手术的各项费用共72000余元,并要求学校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中学表示,曹某做二次手术,学校不了解该情况。学校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绝不推卸责任。但学校应承担的费用应建立在事实基础上。
法院查明,经原告申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之伤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曹某手术治疗后腰部功能丧失25%以上,右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其伤残程度评定分别为9级和10级。
法院认为,原告曹某作为被告学校的寄宿学生,因学校疏于管理,致使曹某在校期间受伤致残。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学校应承担30%的损失,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故对本案原告发生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按30%予以赔偿。曹某二次手术期间花费55000余元,被告学校赔偿原告16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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