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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犯罪嫌疑人接受庭审 |
5月17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树华故意杀人、徐欣交通肇事案。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旁听中,记者了解到,两位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肇事车辆为不合格车辆,而且犯罪嫌疑人徐欣是酒后驾车撞人并逃逸。虽然此案的发案时间是在新交通法颁布之前,但此案件足以证明新交通法的重要性。
早上九时案件在大法庭开庭审理,法庭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了简单陈述。
案件回顾:2003年11月24日凌晨,天津市一三十多岁的男子姜某,骑自行车经过和平区荣业大街食品街附近时,被一辆夏利汽车撞倒,事后夏利车司机徐欣在未采取任何急救和报警措施的情况下,驾车扬长而去。看到此情景的某花园住宅小区保安立即用IC卡电话报警。大约过了3分多钟,一辆白色华丽汽车从此经过,再次将受害人碾压,当时华丽汽车前轱辘碾压受害人后,其司机已意识到发生碾压事件并停车,受害人当时位置是在华丽汽车前后轱辘之间,可是当围观群众告知汽车下有人受伤时,司机刘树华却以自己不是故意为由,开车两次从受害人身上碾过后驾车逃逸,此次是华丽车的后轱辘碾过受害人。11月24日上午10点多,民警将刘淑华“请”到交通管理部门。
案件发生后数小时,夏利车司机徐欣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自首。经徐欣交代,案发前其曾饮用不到两瓶啤酒,当时被害人在汽车的左前方,汽车是从其后背撞过去。
经有关部门检测,徐欣的酒精含量为0.12%,受害人姜某头部有九处擦、裂伤,与撞击、碾压有关,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件陈述后,公诉机关与辩护人、被告人进行了举证、辩护。
公诉人当庭列举了证人的证言证词,其中三名案发现场的围观群众都能从7名犯罪嫌疑人中指认出刘树华就是案发当日驾驶华丽汽车的司机。证人同时证实,当日刘树华肇事后,围观群众曾告知其已撞人,并劝解他原地等待警察。可是刘树华以自己没看到马路上躺一人为由,企图驾车逃逸,在被围观群众拦截后,停下车并吸了一支烟,后乘人不备,再次驾车逃逸。刘树华及其辩护律师却辨称当时刘逃逸原因却是,围观的人中向刘提出了花钱‘了事’,刘因为害怕、同时也以为遇上‘碰瓷’,所以才驾车而去,但这份证词只有在刘案发后与其朋友杨某的通话中才能体现出,其他围观人员并未对此进行证实。这一点也是开庭当日法庭上争论的焦点,和法官量刑上的依据。公诉人列举的大量事实当庭证明刘树华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刘树华及其辩护人一直辨称刘当日碾压的是一物体,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愿。后公诉人明示,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考虑是死刑、无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刘树华的行为虽相对于直接故意杀人而言情节较轻,在主要情节上至今也不肯如实供述,这些行为又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未有减轻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排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的可能,其应受到判处10年左右有期徒刑判决。公诉人同时列举大量的事实和证人证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案发当日路灯照明不够的供词予以否定。
被告人陈述:
徐欣对自己的驾车撞人逃逸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承认做为一名专业司机,严重地违背了职业道德,并因自己的一时过失而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的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法庭上对被害家属表达深深的歉意和慰问。
虽然刘树华对犯罪事实中的某些情节一直没有供认,但法官会在事实、证据面前做出公正的审判。刘树华在法庭上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慰问和致歉,同时也表示自己一定接受法律给予的公正裁决。
接近中午1点时,在法庭主持下,经过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后,审判长宣布此案要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再宣判。(记者沈剑平摄影/沈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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