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市明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律师介绍,不但劳工对日索赔案受上述规定限制,还包括其他类型在日本国内起诉或应诉的案件,都要请日本律师代理诉讼。根据日本国的“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以律师名义担任代理人的只能是本国人”。对于日本国来讲,中国律师属于外籍人,所以不能直接参与在日本国的诉讼,只能委托日本律师。但这并不等于中国律师就不能进入日本国的法庭参与诉讼,实践中是完全可以的,只是中国律师在向法庭阐明身分时要以委托人自称,绝不能称之为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