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油田发生井喷,散落到地上的油叫“落地油”。过去,在部分人的观念里,“落地油”是没主的,谁捡着是谁的。有的产油区甚至还出现过哄抢“落地油”的现象。现在,这种观念在本市大港油田行不通了。昨天,记者从大港区法院获悉,该院新出台的法律实施意见规定,非法占有落地原油,将有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涉及6个方面的问题,其中专门有一个方面规范捡拾、收购原油行为。该意见提出,对于非法占有落地原油且数额较大的,将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捡拾落地油情节严重的,最高将会被判无期徒刑。再者,非法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原油,一经发现必被追问原油来源,对那些能说明具体来源的,按窝赃、转移赃物、购赃、销赃罪处罚,对那些没有合法证明又不能说明具体来源,数额较大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还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听劝阻聚众实施哄抢原油的行为,数额较大或有影响施工作业、妨害原油回收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按聚众哄抢罪进行处罚。
对于那些擅自开采已封油井或随意圈占井的行为,该意见也拿出了说法。其中,行为人对实施封井措施的油井进行非法开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处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砌围墙等手段圈占油井,占有原油,数额较大的,按照盗窃罪处罚;其间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妨碍油田生产的,按抢劫罪处罚。
另外,该意见还就偷割抽油机、电机问题、堵路妨害生产问题,以及其他与油田有关的民事行政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行为人以原油污染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诉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举证不能的,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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