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结婚,虽然是两个人的“私事”,却也有法律的约束。法定结婚年龄,是我国法律对结婚的限制条件之一。当个人的结婚愿望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本市的陈某和郑某夫妇选择了隐瞒实情。于是,在男方陈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女方郑某和他结婚了,但这样的结合埋下了隐患。十年后劳燕分飞,在日前分割财产时,丈夫重提当年“隐情”,主张双方婚姻无效。那么,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以及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成了我们本期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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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本市津南区人陈某和郑某在河北省某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为夫妻。登记证上,男方陈某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月,女方郑某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4月,登记时间为1993年1月1日。他们于1994年6月生了一个女儿。但是,6年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经常打打闹闹,最后闹到分居。今年4月,郑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一并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
令郑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在离婚时,丈夫竟对他们十余年的婚姻提出质疑。陈某提出,当初登记时,自己实际没有达到法定婚龄22岁,所以他们十年来的婚姻原本是无效的,从而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原来,陈某真正的出生年月为1971年4月17日,截至1993年1月1日,尚不满22周岁。
这场婚姻是否有效?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
我国婚姻立法为了尊重民间事实婚姻存在的现实,给一些在婚姻登记时实质要件有所欠缺、但已在一起长期生活的婚姻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承认这种事实婚姻的存在。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可以补办婚姻登记;对已办理了婚姻登记证明的,只要其在申请进行婚姻效力审查时已达到了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可以承认婚姻的效力。因此,郑某夫妇的婚姻应为有效婚姻。
李涛(中法网网友 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在郑某夫妇结婚时,因丈夫陈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的婚姻应属无效。而十年后离异时,陈某也早就达到了结婚的法定年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他们的婚姻应该得到认可。
郑女士该怎么办?
张岳(中法网网友 天津师大法学院)
面对陈某的异议,郑女士不要去理会,法院是不会支持陈某所谓“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郑女士应继续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陈某离婚。
潘强卢同斌(律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郑女士应在财产问题上有所考虑。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在涉及子女权益问题的处理上并无差异,但在涉及婚姻当事人财产的分割方面却不同。解除婚姻关系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婚姻分割的是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一般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当事人对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同时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但对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则不发生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且分割时不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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