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并从即日起施行。《规定》指出,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于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社会保险征缴实行属地化管理按《规定》要求,各用人单位要按坐落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已经在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参保,但坐落地不在以上三区的企业,不再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成立单位30日内必须办理社险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当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不按规定缴费加收滞纳金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凡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自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补缴所欠费用的同时,要按相应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个人缴费窗口要建社险费专用账户负责经办非正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经办单位,包括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个人缴费窗口,应及时准确地记载职工个人缴费的时间和数额,建立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并将新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在30日内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和挪用,以确保基金的安全。
缴费单位生产出问题可申请缓缴缴费单位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以及濒临破产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并提出缓缴期限和补缴计划。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应以相应的财产或财产权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财产抵押手续。缴费单位应对其抵押的财产具有独立处置权;对财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单位,应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到依法取得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相应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缓缴数额的参考。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妥财产抵押手续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做出批复,并下达《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方应将抵押财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适时变现,所得资金归入社会保险基金。
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追究刑事责任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进行稽核,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非正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代办机构有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单位代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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