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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人被戴上手铐 |
北方网消息(记者沈剑平 通讯员马志国):6月22日上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贩毒人员进行了依法宣判。数十名群众参与旁听。
上午9点,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进入中法庭接受审判。
被告人顾国庆(绰号:顾的),198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4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997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后减刑9个月,200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30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9月14日下午2点左右,吸毒人员张某向被告人顾国庆提出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顾国庆应允,双方约定价格位每克300元。当日下午5点多,被告人顾国庆在天津北辰区引河桥某饭店附近路边,收取张某人民币1500元、贩卖给张某毒品海洛因一包(经鉴定重量为3.62克)后,驾驶摩托车逃逸,公安人员将毒品海洛因当场收缴。2004年4月30日,被告人顾国庆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国庆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国庆曾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罚,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其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3.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受到刑法处罚。被告人顾国庆庭审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将综合全案其他情节酌情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确保公民身心健康不受毒品侵害,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顾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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