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审批事项“瘦身”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从天津市教委获悉,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市教委全面清理了由教委起草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据了解,市教委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5项,清理后,经市政府审定,保留的有13项,取消的有5项,减少重复的有4项,下放的有1项,还有9项行政许可事项是根据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待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后再定。
市教委保留、取消、减少重复审核及待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3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力量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2)举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3)开办教育网站、网校的审批;(4)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5)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8)境外教育机构同境内教育机构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9)中小学教科书的审定;(10)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11)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12)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1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5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1)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的审批;(2)跨省市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3)办学风险储备金的使用;(4)出口商品的名称、包装和广告使用繁体字的审批;(5)举办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就业招聘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就业招聘会的审批。
4项减少重复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1)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核(该事项是市政府审批,这里取消的是市教委审核);(2)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该事项由价格部门审批);(3)兴办校办企业的审批(该事项由工商部门审批);(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该事项由民政部门审批)。
1项下放到区、县教育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社会力量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高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和艺术、卫生、体育等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9项待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核;(2)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的审批;(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的审核;(5)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设立的审批;(6)外地普通高等学校在津设立函授站的审批;(7)本、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资格认定;(8)学位授权点的审核;(9)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审批。
今起执行新规保留6项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北方网消息:从今天起,天津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经国务院确定,税务行政许可包括: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市税务部门强调,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提请税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消行政许可的情形可以依法撤消行政许可;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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