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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7-02 14:38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在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电力线路设施上连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和电视线路以及设置其他设施。”

  四、将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将第十九条删除。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因铁路、公路及城市建设需迁移电力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所需迁移费用。”

  八、将第二十七条删除。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条款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遵循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并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和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区域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坐落在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和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

  各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关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下级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工作;

  (四)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制订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公安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制止、查处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群众护线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对所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三)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电力部门,保护现场并对行为人进行监控;

  (四)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及时向当地电力部门报告;

  (五)向电力线路沿线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第三章保护对象与区域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对象系指:

  (一)发电厂、热电厂、调度所、变电站、开闭站以及与发电、变电、调度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附属设施;

  (三)电力电缆、电力通讯电缆及附属设施;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及附属设施;

  (五)各种电力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六)各类在建的电力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系指:

  (一)一般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由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形成的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导线边线两侧的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延伸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由两侧导线边线起分别加上导线边线最大风偏水平距离,再加上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后所形成的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三)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区域。海底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专用的输水、输油、冲灰、供热管道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发电厂、热电厂、调度所、变电站及其附属设施围墙内和自围墙向外延伸3米的区域。

  (六)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是:35千伏以下的,杆塔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2米;110千伏以上的,杆塔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3米。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穿越架空电力线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统一规格的标志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等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二)在发电厂、热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3米的区域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倾倒垃圾矿渣,以及排放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三)损坏或者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的专用铁路、公路、码头和检修道路;

  (四)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3米的区域内,堆放杂物、私搭建筑物、开挖坑渠和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在电力线路设施上连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和电视线路以及设置其他设施;

  (四)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或者利用杆塔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等;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域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中所列违章行为;

  (六)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七)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垃圾、矿渣等影响安全供电的废弃物;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

  (三)兴建建筑物,擅自开挖渔塘、水池;

  (四)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七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电力主管部门的专用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保护通讯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出售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和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应注明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废旧电力金属材料,需持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收购单位应登记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留存介绍信。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宅基地、建设用地等项目时,一般应避开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等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五章相互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线路与通讯线路及其他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的线路、管道确需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单位与原有线路、管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并签订协议,然后方可施工。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城乡绿化应避开各类电力设施保护区。确须在已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种植单位在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种植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建设架空电力线路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征得园林部门同意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优美景观和游人集中的地区。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需拆迁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砍伐树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铁路、公路及城市建设需迁移电力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所需迁移费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部门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

  (四)为保护电力设施同自然灾害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但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建设违法建筑物且在限期内不改正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所需费用由违法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哄抢电力设施,侮辱、殴打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造成单位和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并分别填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罚款通知书。对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需报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罚款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赔偿费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未按期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郭剑洪
ip地址为:[61.49.216.*] 的网友 于 2005-02-22 10:13 发表评论:
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后应该重点解决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问题 犯罪分子疯狂大量 盗割 野外电缆(电力、电信部门)多年来一直是有关部门十分头疼的大问题。而且,近年又有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从各新闻媒体那些触目惊心的报道看,真是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它不仅给国家和企业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部队战备、企业生产及人们的正常生活。看了这些触目惊心的报道后使人心灵受到震撼! 目前,各地公安部门都在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虽然,打击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不可能永远打击下去。打击过后怎么办?除去有关部门加大处罚力度、打击非法废品回收、加大宣传等措施外,电力部门更应该加强电力部门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我认为应该广泛的征询各方面的建议和方法。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 为什么犯罪分子作案如此容易?用老百姓的大白话讲“太好偷了”,在荒郊野外没有人看守,顺着高压塔的脚蹬或用根绳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爬上去将电缆盗割走。 这里反映出几个问题: 一、 设计问题:电线杆、高压塔自身在设计之初就存在致命的缺陷---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犯罪分子可以轻而易举的上去实施犯罪将电缆盗割; 二、 作案地点分布面广:案发地分布在全国数百万平方公里荒芜人烟的野外,客观环境不可能有人长期值守; 三、 作案的不确定性:此类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夜晚、偏僻的野外,作案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使人防不胜防: 四、 综合原因:盗割电缆来钱快、加上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失职,促使这类犯罪活动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链条,并逐步往“专业化”发展; 五、 有些电力公司安全防范意识差,多少年来,根本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结论是:客观条件和环境要求只有采取物理防护措施才是唯一的解决出路! 俗话说:看病必须“对症下药”。只有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否则,用再好的药,不对症病自然好不了。 既然犯罪分子那么容易上去作案,你再开展法制宣传、打击非法收购点、组织护线队、安装高科技报警器显然是下策。在“根”上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你再忙活也是没有忙活到“点”上。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多少年来我们的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的少吗?为什么案件只多并没有减少?而且越来越厉害。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让犯罪分子爬不上去电线杆、高压塔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才是上策,也是解决问题的出路,也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至于开展法制宣传、打击非法收购点、组织护线队、加大处罚力度是应该做,但只是“面”上的工作和后续的工作,只能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分子盗割电缆的问题。 再说高科技报警措施:这里很多人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不论干什么事情都讲高科技,似乎高科技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必须明确:科学就是用最简单的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让问题复杂化和图有虚名。 再有就是最关键的问题:我们是要让犯罪分子做不成案而不是知道“谁”在作案!高科技在这里只是起到一个“通知”的作用。而由于路途、交通、通讯等问题往往赶到现场犯罪分子早就逃跑,损失已经造成并无法挽回。这也是为什么高科技在这个盗割电缆的问题上没有达到在一般地方使用具有良好效果的根本所在,不少单位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深有体会的。 再有,高科技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而一些技术问题也根本无法解决(超大面积监控、恶劣环境等)。还有就是资金问题和组网问题,这更是一笔巨大的后续投入;值班人员、交通、通讯设施等都是不能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采取物理实体防护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和出路!就是给电线杆、高压塔加装“防盗门”。 当然,任何措施都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我的观点是:能起到80%的防范作用就意味着减少80%的损失。同时也大大减少了用户的损失及侦破案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在加上可行的技术手段,就可以使问题最终得到较满意的结果。 下面是我的初步设想: 【蜂窝式防范体系】: 既在一个点一个点解决的基础上,最终在一个乡、一个县、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全国形成一个整体(似蜂窝状)的安全防护体系。 具体方案如下: 以乡(镇)为一个基本防护单位,采用实体防护、技术防范、人防三结合方案 ,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大的安全防护体系。 一、实体防护:(此方案可以解决90%以上的盗割电缆案件) 1、在各自所管辖范围的电线杆、高压塔上(特别是国家主干线上)安装“防盗门”形成第一道防线, 2、该“防盗门”有两个非常明显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起到阻止犯罪分子作案的作用,使绝大部分犯罪分子上不去,对电缆线“束手无策”;从而使发案率大大下降; ▲ 、可以大大延长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为报警、出警、抓获犯罪分子赢得宝贵时间;这是所有报警器无法起到的至关重要作用; 二、技术防范: 1、建立以乡(镇)为基础的小范围报警系统,在需要进一步防护的电线杆、高压塔上安装一个小型传感器,形成第二道防线,一旦有人上电线杆、高压塔企图破坏“防盗门”进行作案时,立即发出警报; 2、报警中心设在乡派出所或民兵指挥部,同时配以专人值班,这样既减少了护线的盲目性,(无目标、漏洞多、效果差,流于形式)又集中了兵力、减少了经费;(有的地方将钱直接支付给个人,而单个巡逻从责任心、时间、巡逻到位等都存在一些问题) 3、由于报警距离近、范围小,研制费用低,管理相对简单,价格也相对较低,可实施性强; 三、人防: 1、从行政区域划分,我国是以乡(镇)为最基层政府,对所辖地区行使管理权,同时又有公安派出所、民兵组织这样的武装力量,具有制服犯罪分子的能力; 2、所辖地区范围不大,人员、地形熟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3、维护电力、电信设施的安全、防止破坏也是当地政府的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4、由于管辖范围距离有限,地形熟悉,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案发现场; 5、每年电力、电信部门拨一定数额的线路看护费(好钢用在刀刃上)给当地政府部门用做支付值班、巡线人员的劳务费用(如各项方案逐步落实费用会逐年下降而最终形成良性的防护体系) 此方案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以下明显优势: 一、在一个地区可以使发案率明显下降,即使有人作案也能及时得到信息,赶到现场及时处置。有如一个个防范严密、坚不可摧的的小堡垒。如每个地区都如此,最终在一个县、地区、省、乃至全国形成一个大的完整的防护体系,目前被动挨打的情况将会大有改变; 二、由于单位划小了,责任明确,指挥、调度也灵活; 三、在管理上有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制度)就可以克服以前发生问题后仅电力或电信部门一家着急的被动局面; 四、用户是最大的受益者;可以避免大量的损失; 由于此方案实施涉及到不同的部门、地区,需有关部门统一协调。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此问题解决不好,同样也影响到各部门的工作。 只有同心协力,目标一致,才有可能最终使问题得以较好解决。 说明: 1、 防盗门初步构思已完成并有样品模型和相关文件。 2、 我们也算了一笔经济帐:仅北京市每年因犯罪分子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而恢复供电所需的费用要远大于这个数量,而用户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远大于直接的损失。所以,真正的损失往往比报道的损失大许多,这里还没有考虑政治影响。 3、 而改造一个高压塔安装“防盗门”所需费用仅为3000-5000元。北京市有高压塔一万余座,改造费用还不到破坏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半。 4、 从使用寿命看,按照20年的使用寿命计算,一次投入可以避免的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将是天文数字; 5、 从以上数字分析,电力部门是最大的直接受益者。再从宏观讲,仅从小小的改造投入就可以获得数亿元的经济回报;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样的投入产出比和创造的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于国、于民、于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搞好防范工作的同时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退休警官 陈 京 联系电话:010—64636428 电子信箱:dfzc98101@qianlong.com

ip地址为:[61.49.216.*] 的网友 于 2005-02-22 10:12 发表评论:
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后应该重点解决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问题 犯罪分子疯狂大量 盗割 野外电缆(电力、电信部门)多年来一直是有关部门十分头疼的大问题。而且,近年又有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从各新闻媒体那些触目惊心的报道看,真是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它不仅给国家和企业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部队战备、企业生产及人们的正常生活。看了这些触目惊心的报道后使人心灵受到震撼! 目前,各地公安部门都在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虽然,打击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不可能永远打击下去。打击过后怎么办?除去有关部门加大处罚力度、打击非法废品回收、加大宣传等措施外,电力部门更应该加强电力部门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我认为应该广泛的征询各方面的建议和方法。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 为什么犯罪分子作案如此容易?用老百姓的大白话讲“太好偷了”,在荒郊野外没有人看守,顺着高压塔的脚蹬或用根绳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爬上去将电缆盗割走。 这里反映出几个问题: 一、 设计问题:电线杆、高压塔自身在设计之初就存在致命的缺陷---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犯罪分子可以轻而易举的上去实施犯罪将电缆盗割; 二、 作案地点分布面广:案发地分布在全国数百万平方公里荒芜人烟的野外,客观环境不可能有人长期值守; 三、 作案的不确定性:此类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夜晚、偏僻的野外,作案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使人防不胜防: 四、 综合原因:盗割电缆来钱快、加上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失职,促使这类犯罪活动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链条,并逐步往“专业化”发展; 五、 有些电力公司安全防范意识差,多少年来,根本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结论是:客观条件和环境要求只有采取物理防护措施才是唯一的解决出路! 俗话说:看病必须“对症下药”。只有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否则,用再好的药,不对症病自然好不了。 既然犯罪分子那么容易上去作案,你再开展法制宣传、打击非法收购点、组织护线队、安装高科技报警器显然是下策。在“根”上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你再忙活也是没有忙活到“点”上。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多少年来我们的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的少吗?为什么案件只多并没有减少?而且越来越厉害。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让犯罪分子爬不上去电线杆、高压塔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才是上策,也是解决问题的出路,也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至于开展法制宣传、打击非法收购点、组织护线队、加大处罚力度是应该做,但只是“面”上的工作和后续的工作,只能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分子盗割电缆的问题。 再说高科技报警措施:这里很多人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不论干什么事情都讲高科技,似乎高科技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必须明确:科学就是用最简单的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让问题复杂化和图有虚名。 再有就是最关键的问题:我们是要让犯罪分子做不成案而不是知道“谁”在作案!高科技在这里只是起到一个“通知”的作用。而由于路途、交通、通讯等问题往往赶到现场犯罪分子早就逃跑,损失已经造成并无法挽回。这也是为什么高科技在这个盗割电缆的问题上没有达到在一般地方使用具有良好效果的根本所在,不少单位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深有体会的。 再有,高科技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而一些技术问题也根本无法解决(超大面积监控、恶劣环境等)。还有就是资金问题和组网问题,这更是一笔巨大的后续投入;值班人员、交通、通讯设施等都是不能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采取物理实体防护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和出路!就是给电线杆、高压塔加装“防盗门”。 当然,任何措施都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我的观点是:能起到80%的防范作用就意味着减少80%的损失。同时也大大减少了用户的损失及侦破案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在加上可行的技术手段,就可以使问题最终得到较满意的结果。 下面是我的初步设想: 【蜂窝式防范体系】: 既在一个点一个点解决的基础上,最终在一个乡、一个县、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全国形成一个整体(似蜂窝状)的安全防护体系。 具体方案如下: 以乡(镇)为一个基本防护单位,采用实体防护、技术防范、人防三结合方案 ,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大的安全防护体系。 一、实体防护:(此方案可以解决90%以上的盗割电缆案件) 1、在各自所管辖范围的电线杆、高压塔上(特别是国家主干线上)安装“防盗门”形成第一道防线, 2、该“防盗门”有两个非常明显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起到阻止犯罪分子作案的作用,使绝大部分犯罪分子上不去,对电缆线“束手无策”;从而使发案率大大下降; ▲ 、可以大大延长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为报警、出警、抓获犯罪分子赢得宝贵时间;这是所有报警器无法起到的至关重要作用; 二、技术防范: 1、建立以乡(镇)为基础的小范围报警系统,在需要进一步防护的电线杆、高压塔上安装一个小型传感器,形成第二道防线,一旦有人上电线杆、高压塔企图破坏“防盗门”进行作案时,立即发出警报; 2、报警中心设在乡派出所或民兵指挥部,同时配以专人值班,这样既减少了护线的盲目性,(无目标、漏洞多、效果差,流于形式)又集中了兵力、减少了经费;(有的地方将钱直接支付给个人,而单个巡逻从责任心、时间、巡逻到位等都存在一些问题) 3、由于报警距离近、范围小,研制费用低,管理相对简单,价格也相对较低,可实施性强; 三、人防: 1、从行政区域划分,我国是以乡(镇)为最基层政府,对所辖地区行使管理权,同时又有公安派出所、民兵组织这样的武装力量,具有制服犯罪分子的能力; 2、所辖地区范围不大,人员、地形熟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3、维护电力、电信设施的安全、防止破坏也是当地政府的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4、由于管辖范围距离有限,地形熟悉,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案发现场; 5、每年电力、电信部门拨一定数额的线路看护费(好钢用在刀刃上)给当地政府部门用做支付值班、巡线人员的劳务费用(如各项方案逐步落实费用会逐年下降而最终形成良性的防护体系) 此方案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以下明显优势: 一、在一个地区可以使发案率明显下降,即使有人作案也能及时得到信息,赶到现场及时处置。有如一个个防范严密、坚不可摧的的小堡垒。如每个地区都如此,最终在一个县、地区、省、乃至全国形成一个大的完整的防护体系,目前被动挨打的情况将会大有改变; 二、由于单位划小了,责任明确,指挥、调度也灵活; 三、在管理上有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制度)就可以克服以前发生问题后仅电力或电信部门一家着急的被动局面; 四、用户是最大的受益者;可以避免大量的损失; 由于此方案实施涉及到不同的部门、地区,需有关部门统一协调。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此问题解决不好,同样也影响到各部门的工作。 只有同心协力,目标一致,才有可能最终使问题得以较好解决。 说明: 1、 防盗门初步构思已完成并有样品模型和相关文件。 2、 我们也算了一笔经济帐:仅北京市每年因犯罪分子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而恢复供电所需的费用要远大于这个数量,而用户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远大于直接的损失。所以,真正的损失往往比报道的损失大许多,这里还没有考虑政治影响。 3、 而改造一个高压塔安装“防盗门”所需费用仅为3000-5000元。北京市有高压塔一万余座,改造费用还不到破坏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半。 4、 从使用寿命看,按照20年的使用寿命计算,一次投入可以避免的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将是天文数字; 5、 从以上数字分析,电力部门是最大的直接受益者。再从宏观讲,仅从小小的改造投入就可以获得数亿元的经济回报;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样的投入产出比和创造的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于国、于民、于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搞好防范工作的同时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退休警官 陈 京 联系电话:010—64636428 电子信箱:dfzc98101@qianl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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