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还是收条?真假难辨
藉此提醒人们:经济往来书写清楚
主持人语:借钱还债、书写欠条收据,这种普通的经济往来随着社会生活的活跃几乎出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然而,越是习以为常的事却越容易出错。日前,我们从本市明扬律师事务所获悉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就是因为当事人当初在书写字据时使用了一个存在歧义的“收”字,使得原本简单的欠款纠纷变得真假难辨,当事人更是苦恼万分。今天,我们邀请了中法网网友和众多法律工作者来替当事人排忧解难,更希望通过讨论给大伙提个醒:在与亲友间的经济往来中也应该仔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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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市居民小刘将昔日朋友小周告上了法庭,因为小周借钱不还,小刘起诉要求小周归还欠款人民币28万元。
法庭上,小刘出示了当初小周所写的一张字条作为小周欠钱的证据,上书:“今收小刘人民币28万元整。周某某。”小刘本以为这张欠条可以帮他澄清事实,要回欠款,但就是这张欠条在诉讼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并让小刘陷入被动。争议点在欠条上的一个“收”字。小刘称,字据“收”字是收到的意思,是小周收到了他借出的28万元后给他出具的欠条。而小周却说,“收”是回收的意思,是在小刘归还了欠他的28万元后,他给小刘出具的收条。一字之差,在理解上却有天壤之别,由此也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事实”。
同时,在诉讼中,被告周某还提出了另外一个异议,即小刘所持的字条是一个复写件,是用复写纸写的,小周认为这一证据法院不应采信。对此,刘某认为,复写件应等同于原件,因为它毕竟不是复印件。
一起原本普通的欠款纠纷闹得真假难辨,到底谁说了假话?如果没有办法证明事实的真相,那么,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法律将如何处理?
◆如何处理这起“欠款”纠纷?
曹庆涵(中法网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今收小刘人民币28万元整”,这类字据缺乏完整、确切的法定含义,“收”的钱是“借”是“还”?是“存”是“赠”?字面上并未交待。仅凭此条,不好断定事实真相,但也不是无法审判。因为“周某某收小刘人民币28万元整”的事实已经存在,我认为,分析和判断应以这一事实为主导。周某某提出28万元是小刘还他的钱,这一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周某某是否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周某某应归还所收小刘的人民币28万元整。
刘洪杰(主任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按照一般人的习惯做法,小周当初出借28万元给小刘的时候,小刘应当写一个借条给小周。而在小刘还款时,只有当小周没有把当初的借条退给小刘时,才会写一个“收回”借款的字据给小刘。所以,小周在法庭上应当出具当初的“借条”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由此,出借28万元给小刘的事实才能成立。否则,法官即可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支持小刘的主张。
李涛(中法网网友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应以小刘的主张来理解“字据”的意思表述。因为小刘与小周之间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本案的字据是小周写给小刘的,其地位相当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他在写字据时应尽到仔细、认真的义务以防止发生理解的歧义,但其未能如此谨慎,因此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张战华(天津法官中国法学会会员)
一纸有争议的字条目前使人难以辨别事实真相。小刘只有在举证期间内,再向法庭提供其他人证、物证,以证明当初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才有可能综合考虑,判决其胜诉,否则,小刘的官司很难打赢。◆“复写件”可以作证据吗?
潘强葛泰(律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小刘所举的证据——字据是复写件,我认为,如无其他证据佐证或得到对方的认可,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徐畅(中法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复印件”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认定。而本案的“复写件”不同于“复印件”,对其效力也不能借鉴有关“复印件”的规定。法律对“复印件”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复印件”很难保证真实性,“复印件”可以通过拼接产生或制作,如收集一个人在不同地方所写的字拼接后复印产生一张借条,而“复写件”在技术上是不能这么产生或制作的,它是在书写原稿时同时产生的,一般不能造假,所以其在效力上也不应受到限制,效力可以等同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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