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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在国内独占发行由卢庚戌、李健等演唱的《水木年华——一生有你》和《水木年华——青春正传》的CD专辑后,发现辽宁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非法复制发行了该专辑,于是将三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9.7万元。日前,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泰达音像经济损失25万元。
原告泰达音像的代理人——来自本市宾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庭审中诉称,《水木年华——一生有你》和《水木年华——青春正传》CD专辑系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录制完成,并由原告独占发行。原告于2003年2月21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某音像店公证购买了《水木年华——青春正传》CD一盒两片,其中曲目盗用原告发行的《水木年华——一生有你》和《水木年华——青春正传》CD专辑曲目。该盗版光盘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显示系被告三帝公司生产。故请求判令被告三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向被告三帝公司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的同时,还向其送达了原告提供的除两张正版CD专辑之外的11份证据复制件。三帝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及质证意见。
法院认为,由于被控侵权光盘与原告发行的《水木年华——一生有你》和《水木年华——青春正传》专辑在曲名、内容、演唱形式和配器方面具有同一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被告三帝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复制《水木年华》两CD专辑的合法授权,故应认定为非法复制。同时,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委托其复制盗版光盘的委托人,应推定其在完成复制行为后非法发行了盗版光盘。从被告在光盘制作的包装及装帧设计所追求的尽量一致性来看,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未经录音制作者的许可,故意非法复制、发行录音制品,对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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