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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沈剑平):7月9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辽宁来津盗窃消防水枪的被告人,和5名年青人组成的抢劫团伙进行宣判。
 | | 李某被法警押进法庭 |
李某是辽宁省人,小学二年级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劳动教养二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3点多,李某在和平区锦州道锦中大厦B座,将6-15层消防箱内的13个消防水枪盗走(价值人民币480元)。李某欲逃离现场时,被该大厦物业保安人员抓获并报警。
法院认为,李某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消防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 法官判决后,5人抢劫团伙中一名被告人在判决上签字 |
被告人陈某、张某、赵某、吴某、庆某,在2002年,经事先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数次、分别抢劫被害人手机、钱包;并在2003年9月,赵某事先踩点后,陈某、张某伙同另案处理的吴某,持刀闯入天津市和平区兴安路某游戏机专卖店内,持尖刀对店内人员进行威胁,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带,对三名店员的嘴、手、眼睛等部位进行捆堵,令其不能反抗后,抢走店内索尼牌游戏机、任天堂游戏机、游戏卡、记忆卡、手柄、快译通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8190元)。抢劫后,被告等人用事先租用的汽车将赃物运走,后又依约将上诉赃物交由被告人赵某进行变卖销赃,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陈某、张某、吴某、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通谋,明确分工,相互配合,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张某抢劫数额巨大,吴某、庆某抢劫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赵某事先参与抢劫通谋,事后帮助销赃,系抢劫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张某、吴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庆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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