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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首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肇事民事案件”于昨日宣判。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先生夫妇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21日9时30分,被告王某驾驶小客车在城厢东路东门里大街口由北向南行驶,遇原告马某骑自行车驮带其妻由东向西行驶。王某用车前部将马某夫妇撞伤,双方车辆均被损坏。2003年10月25日,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马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左胫骨外侧平台塌陷性骨折。马某的妻子伤情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膝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滑膜炎。另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系朱某个人购买,该车登记在本市某出租汽车队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经检验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现情况晚,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80%的责任,故对原告马某夫妇造成的损失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本市某出租汽车队系该车辆的营运单位,在被告朱某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该出租汽车队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某骑自行车驮带其妻,没按规定让行,也存有过错,故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被告王某应按比例赔偿二原告损失,其中护理费、就医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原告提供的证据酌情予以支持。
据主审法官刘玉梅介绍,本案的责任认定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判决赔偿数额时则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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