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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检察机关对“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案6名被告的指控如下:
王建东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在监测钻井作业时,地面监测仪突然接收不到安装在井下的Sperry Sun无线随钻测斜仪发出的信号。身为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的被告人王建东在重新制定钻具组合时,不严格执行在钻柱上始终安装钻具内防喷工具回压阀的规章制度,忽视回压阀在钻井安全中的重要性,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其行为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宋涛被告人宋涛是钻井队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明知王建东的决定违反规定却没有表示异议,并且按照王的决定指令他人填写了作业计划书并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指令,其行为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吴斌身为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被告人吴斌,未按规定参加班前会和审查班报表,致使回压阀被卸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在补签22日的班报表时,吴斌发现回压阀被卸的严重违章行为后,既没立即整改,又不及时报告,使得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发生后,吴斌没有按照规定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确定点火时机、控制有害气体进一步扩散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向一明23日凌晨,被告人向一明在带领工人进行起钻作业时,违反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的规定,起出6柱钻杆才灌注一次钻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这是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之一。
肖先素身为录井员的被告人肖先素,负有监测起钻柱数和钻井液灌入量的职责,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发现向一明等的严重违章行为,在发现后也没有履行职责立即报告当班司钻,致使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除。
吴华被告人吴华在主任工程师请示点火时,以现场情况不明不同意点火,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人员查明现场情况。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汇报后,仍违反规定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被告人吴华违反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了点火让有害气体充分燃烧的时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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