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华违反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了点火让有害气体充分燃烧的时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备受关注的“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一案昨日在位于万州的市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斌等6名被告人到庭受审。
2003年12月23日22时04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罗家16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432.31万元。
昨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在长达10页的起诉书中,分别对钻井队队长吴斌,工程师王建东,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吴华,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录井工肖先素等6名被告人提出指控。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是:
12月20日下午,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在监测钻井作业时,地面监测仪突然接收不到安装在井下的SperrySun无线随钻测斜仪发出的信号。身为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的被告人王建东在重新制定钻具组合时,不严格执行在钻柱上始终安装钻具内防喷工具回压阀的规章制度,忽视回压阀在钻井安全中的重要性,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
被告人宋涛是钻井队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明知王建东的决定违反规定却没有表示异议,并且按照王的决定指令他人填写了作业计划书并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指令。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而身为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被告人吴斌,未按规定参加班前会和审查班报表,致使回压阀被卸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在补签22日的班报表时,吴斌发现回压阀被卸的严重违章行为后,既没立即整改,又不及时报告,使得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消除。
23日凌晨,被告人向一明在带领工人进行起钻作业时,违反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的规定,在起出6柱钻杆才灌注一次钻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之一。身为录井员的被告人肖先素,负有监测起钻柱数和钻井液灌入量的职责,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发现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在发现后也没有履行职责立即报告当班司钻,致使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斌没有按照规定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确定点火时机,控制有害气体进一步扩散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被告人吴华,在主任工程师请示点火时,以现场情况不明为由不同意点火,但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人员查明现场情况。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汇报后,仍违反规定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华违反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了点火让有害气体充分燃烧的时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且情节特别恶劣。法庭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逐一审查核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6名被告人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所在单位部分职工,部分被害人及家属、新闻记者和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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