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和15日,记者连续两天旁听了“12·23”开县井喷事故案的庭审。通过诉讼参与人的发言,记者发现“12·23”井喷并不是不可避免。井喷以前,已经出现溢流的征兆,如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可以控制井涌和井喷,避免发生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的惨剧。然而如果不能代替现实,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一系列不作为的行为是这起特大责任事故的元凶。公诉人在庭审指控中,多次使用“被告人本应……未能……”的语言,这种逻辑表述告诉人们,六名被告人在井喷以前和井喷过程中应当为某种行为,而实际上没有为。恰恰是这种当为而不为的行为造成了井喷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不作为”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了
2004年2月4日,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举行的元宵节灯展中,由于未设置警示标志,几百人涌上狭窄而陡峭的云虹桥,造成37人遭踩踏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由于未安排消防通道和逃生路线,未设置应急灯和报警装置,致使被火焰和浓烟包围的群众无法迅速逃离现场,造成54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不作为”造成的灾难事例还有许多
“不作为”不仅产生了灾难,还引爆了责任。谁应该为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答案很简单,就是那些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人们。当然,在讨论责任问题以前,要先划清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由谁来干的界限。其实,这也不是一个难题,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每一个职业、每一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行为内容和行为准则,就像“12·23”井喷案中的油气钻采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四川石油管理局《钻井技术操作规程》和川东钻探公司《应急工作手册》等文件,已将钻探公司经理、钻井队长、工程师、司钻和录井工等职业和岗位的安全生产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由谁来干,一看就明白。这些工作职责既是义务也是权利,该做决定的,不必推托,也无需请示。尤其是一些在高危行业工作的人员,要有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时刻拍板决定的勇气。
也要承认,近几年来,我国一些行业的生产过程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技术一直在前进,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内容和岗位职责不能及时写进规章制度中,一些在过去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也不像以往那么管用了。但是解决新问题从来没有什么先例可遵循,要主动作为,而不能消极等待,要研究新情况,拿出新办法,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固守旧有的营地一味不作为,久而久之就可能引爆责任事故,这是谁也不愿触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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