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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强认为,晓斌直接把油锅碰翻,无论如何,他对此事都难辞其咎,但晓斌一家对此事的漠然态度让他无法接受。“另外,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考试,但学校疏于管理,导致我被烫伤。”
在这样的情况下,宋强一家决定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宋强已将学校和涉案学生晓斌告上法庭,和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晓斌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宋强告上法庭理所当然。然而,宋强所在学校在此事件中是否负有确实责任,对它的起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昨天,宋强的代理人———世杰律师事务所的陈国雄律师就此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谈起宋强的案子,陈律师表示,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人们应对此有足够的重视”。
“宋强作为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二:一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陈律师说。
对于第一个依据,陈律师认为,本案应适用共同侵权责任的条款。
陈律师称,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两人以上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的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陈律师认为,此案为典型的“一果多因”,“虽然学校对宋强的伤害没有过失,但是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晓斌的过错相结合,才会发生后面宋强受伤的结果。所以,原告同时向两被告主张权益,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即保护受害方的利益,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现在原告是受害方,其权益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对于第二个依据,陈律师认为应适用《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处理办法》第9条。该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第4款为“学校组织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律师说:“在这里,原告宋强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在案发时他刚年满18岁。而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处理办法》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因此陈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一个法律细节上的空白。
但陈律师同时指出,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是有确切法律依据的,即根据《民法通则》里的公平原则,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原则。
陈律师还大胆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原告是在教育消费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得到赔偿。
陈律师称,在公共场所消费时,消费者受到伤害,应由经营单位先行赔偿,再向侵害人追偿。而教育也是一种消费,原告作为教育消费者因学校的经营活动受伤害,有权向学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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