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赠品、免费服务项目是否受到消法保护?商家是否有权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所带物品?找不到保修单位怎么办?商品房退一赔一如何界定?这些困扰消费者已久的疑问都有了明确答案。《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昨日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成为消费者手中维权的重要武器。
赠品、免费服务也受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不但包括普通意义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而且还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
商家无权查验购物小票
商家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殴打、当众盘问,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张贴处罚消费者的店堂告示。
《条例》正式实施后,超市出口处将不得再设人检查消费者的购物小票。
不尊重民族习惯最高罚5万
商家如果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将对其实施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迫购物受重罚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不合理货款或者服务费用,经营者拒不退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霸王条款最高罚5万
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有权拒绝使用该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缺陷商品不召回将重罚
商家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通知有关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扩大,同时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已售出的商品,应当采取召回措施。如果没有遵守该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将对其实施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保修单位换退货外加赔偿
在保修期限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保修单位或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并应按照不低于商品销售价款的百分之五补偿消费者。
商品房欺诈退一赔一
商品房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
三种欺诈要赔偿: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
未成年人消费加强保护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时间开放面对未成年人消费的营业场所。否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换货重新计算三包期限
符合换货条件的商品,商家给消费者更换新的商品后,新的商品的保修、包换、包退期限,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退货时价格上涨应补偿
如果商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标准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原价格退还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如果遇相同商品价格上涨的,经营者还应当按照价格上涨幅度给消费者补偿。
民事赔偿优先
《条例》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缴纳行政罚款时,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商家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
网上消费也受保护
《条例》把一些新的消费方式也纳入保护的范围,比如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邮购销售等,采用这些方式提供的商品,应该和广告宣传的一致,如果不一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者更换,邮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惊险娱乐项目应有紧急预案
经营者经营惊险娱乐项目时,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其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开明示。政府有关部门在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消费环境应确保安全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存在危险的消费环境,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洗染、冲印可保价
消费者在接受洗染、摄影、冲印等服务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事先达成保价约定,经营者造成保价物品丢失、损坏或者没有达到约定服务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价值予以赔偿。
十一种欺诈退一赔一
除了商品房欺诈外,还有十一种欺诈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假冒注册商标,伪造质量认证标志,假冒产地,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厂名、厂址;(三)以虚假的价格、广告、说明、标准、样品、现场演示、有关销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四)雇佣他人以虚假购买或者使用等欺骗手段进行消费诱导;(五)利用计量手段弄虚作假,造成商品的计量不准;(六)提供虚假的中介服务信息;(七)设置虚假的或者改变真实的商品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八)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九)被退回的商品经过翻新、修理后再销售,隐瞒翻新、修理的情况;(十)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缺陷,而继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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