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仿真手枪 抢走24万巨款 事后主动投案 当庭供认不讳
北方网消息:快报曾连续报道的“3·19银行抢劫案”,昨天上午在天津东丽区法院开庭审理。因案情重大,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为被告指定天津市鼎名律师事务所的郭元庆律师为其辩护。庭上,被告人朴某对其在银行门前持仿真手枪抢走近24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对于持仿真枪算不算抢劫,公诉人和辩护人展开了激烈辩论。合议庭最后宣布对此案择日宣判。
案件真相
朴某交代,他于1997年来津,先后给两家外企开车。2002年12月与某电器(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
后来,因为车辆费用越来越高,他希望公司给他涨一些包车费,但未成,并因此双方产生不快,最终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协议。朴某不满,产生了报复念头。以前,他经常开车带出纳去银行为公司取工资款,知道公司每月20日必取工资款且知道出纳员习惯在取款后换零钱,于是想到在银行门前抢工资款。为此,他还专门到塘沽洋货市场买来塑料仿真手枪。
在制造这次惊天大案之前,朴某曾动过手,只是没有抢成。那是在今年2月20日,也是公司取钱的日子。朴某从早8时许就骑摩托车到中行东丽支行门前等候,但是一直没有找到机会下手。后来,他又到农行东丽支行附近的小马路上等,但是,那天该公司的人没有去换零钱。
因为3月20日是周六,朴某知道公司会提前一天发工资,于是3月19日朴某又来到中行东丽支行,将摩托车放在附近一所小学门前,等待作案。公司出纳李某取完工资款24万元后,与司机、工作人员一起到农行东丽支行去换发工资用的零钱。就在其他二人进入银行后,戴着口罩拿着“手枪”的朴某冲过去,左手拉开车门,右手把“枪”顶在李某的身上,并将装有24万元的包抢到手里,然后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
得手后,朴某先把钱放在摩托车后备厢里,路上把仿真手枪、口罩、衣服扔掉、销毁。20日早晨,朴某向老板辞职。当晚8时许,朴某把自己抢钱的事告诉了韩某,韩某劝其自首。转天,在韩某等朋友的陪同下,朴某带着赃款到公安东丽分局自首。
律师说法
持仿真枪抢劫是否属于暴力抢劫?律师郭元庆认为,朴某并未造成实际后果,他拿的是仿真手枪,轻而易举得手,且积极退赃,不构成暴力抢劫。而公诉人认为,朴某手持仿真枪,戴着口罩,在案发当时,被害人根本无法辨认他拿的是否是仿真枪。而且朴某抢了近24万元的工资款,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已构成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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