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规定:
1.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活动经费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3.举办各类老年学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支付老年人的学费。
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5.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游览公园免收门票费(不包括园内门票),观看日场电影享受半费优待。
6.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发放营养补助费。
7.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8.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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