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被访律师都表示,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上述种种不良心态,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着不配合或阻碍干扰交警正常的依法执法,特别是拒绝接受处罚的行为更具有妨碍交警执行公务的倾向。
众天律师事务所朱学娟律师介绍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按扰乱公共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朱律师还表示,只要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理》相关的规定处拘留、罚款;对具有谩骂、侮辱、殴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对以威胁、围攻、殴打等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依照相应的罪责并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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