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13岁男孩李某大年初一在人行道上游玩时,附近化粪井突然“爆炸”,李某当场被炸飞的井盖砸得头破血流。经诊断李某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额骨骨折。李某出院后,嗅觉丧失,至今不能恢复。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李某将某排水所、某排水管理处、某市政工程局告上了法庭。昨天,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三被告均拒绝承担责任。某排水所甚至还提出了“对井中‘气体’无养护责任”的辩护意见。
原告李某的父亲在庭审中称,2004年1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一)下午5时许,李某在本市南开区王顶堤附近一人行道上游玩时,位于该人行道上的化粪井突然爆炸。被炸飞的井盖砸在了李某的额头上。李某当场被砸得头破血流,摔倒在地。被送到医院后,李某伤情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额骨骨折。经治疗,李某于2004年2月2日出院。但是,这次伤害使李某丧失嗅觉,至今未能恢复。该事件使原告方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均受到一定的损害。
原告方认为,被告作为化粪井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责任,这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被告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98.06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按伤残鉴定等级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
被告某排水所辩称,原告起诉书中称化粪井“突然爆炸”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化粪井在未遇明火的情况下不可能突然爆炸。所以原告所说的事故诱因与事实不符。2003年,本市颁布了《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此条例出台后,排水所已组织有关人员向社会广大群众散发了宣传材料。且在该材料中详细说明了“为什么不能向下水道抛掷明火”。故被告认为,化粪井爆炸的原因是有人向其中抛入了明火。
被告还称,事故井的所有人是本市某工程公司,被告受其委托对该化粪井进行施工并代为养护。其中,养护的范围仅为治理污水外溢、疏通等,不包括对井中“气体”的养护。故排水所认为,其与原告所受伤害无关,望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被告某排水管理处辩称,该管理处是市属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即负责马路干管的管理。事故井位于居民小区内,不在市属管理范围。《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排水管理处既不是产权单位,也不是受委托单位,故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某市政工程局辩称,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该市政工程局只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不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就“李某所受伤害是否由井盖造成”产生争论。对此,原告方有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证人均称,事发当日下午5时许,他们听到一声巨响,随后看到一个孩子在化粪井不远处血流满面。当时化粪井的井盖在附近花坛中,井中有气体缓慢向上冒。而平时井盖都是盖着的,且井上也无任何警示标志。但是三位证人均未目睹井盖砸在李某头部的过程。
由于原告方请求法院对李某的伤情做出伤残鉴定,故此案将择期再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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