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家公司立于公路边上的广告宣传牌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忽然被拆除,为此,该公司异常气愤,一纸诉状将承揽该广告的某广告公司告上法庭。然而,被告广告公司在庭前提交的答辩书中称,广告牌并非由其拆除。今天上午,此案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轿车配俱公司诉称,2003年初,其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承揽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负责为轿车配俱公司策划、发布广告,发布期为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发布地点为河东区十一经路立交桥对面。在此期间,双方都如约履行了义务,合作得很融洽,于是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今年3月9日继续订约一年,至2005年3月9日。然而合同刚续订不久,广告牌就忽然不见了。为此,轿车配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万元人民币。
今日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广告牌是由另一家广告公司拆除的。因为轿车配俱公司广告牌所在的位置本该属另一广告公司所有。其通过签订合同,获得了此位置的使用权,遂在该处为原告发布广告。后因其使用权到期,所以另一广告公司便将此处广告牌拆除。与此同时,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一再拖欠广告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