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执政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做出的历史选择,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而在当今时代,新的历史条件和历史任务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十六大所提出的,党要提高执政能力,要依法执政。
首先,依法执政使党的执政根基更加牢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所处的环境和地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这种转变并没有实现,而是把执政党执政当做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以至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情况。我们党提出依法执政,回应了长期执政条件下的执政合法性要求。依法执政,一方面意味着执政具有坚实的法律来源;另一方面意味着执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不仅具有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即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进步具有正当性,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根基。
其次,依法执政是党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依法执政作为一种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这就不仅要求我们党要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执政,而且要求依据法定的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执政。
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因此,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规范性内容,必须坚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执政党的领导权主要体现为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将其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法律的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行政、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以遵守法律的形式与党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是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干部,通过干部落实党的政策主张。三是通过在各机关、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表率作用及监督保证作用,贯彻党的政策主张。换言之,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实现党的领导。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可以代行国家机关的职能,党应通过法定的国家政权组织施政。
再次,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权力,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必须依赖于法治。法治不仅具有国家强制性,还具有精确性、科学性和稳定性,它是规制和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最有效和理性的社会政治机制。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既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政,实际上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了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依法执政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依据。依法执政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宪法秩序,实现宪政。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但有宪法不等于实行了宪政,只有建立起宪法秩序才能有宪政。宪法秩序是宪法的实践方面,即在政治关系中执行和实现了宪法。所以,良好的宪法秩序是法治的重要目标和结果,更是是否厉行法治的重要标志。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首先必须自觉地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依照法律来完善和规范党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活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也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而不能随心所欲,不应谋求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甚至因人而易法。这是衡量执政党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
其次,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改善党的执政方式,说到底就是要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在中国,党政是分不开的,但必须分工,既要保证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中,党的领导并不是党对国家机关具体工作的直接命令,更不是代替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而是通过思想、政治和组织等方面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保证来实现对国家机关在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和监督。党的领导应该是高瞻远瞩的战略领导,而不是包办代替的直接指挥;应该是总揽全局抓大事的领导,而不是庸庸碌碌的事务主义者;应该是组织协调各种关系和力量的原则领导,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具体管理。
再次,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具有强制性,权力越集中,“势能”越大,其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如何合理约束权力,防止权力异化,历来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为了预防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灾难性后果,需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弱化权力的“势能”,并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制约、达到平衡。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构建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权力监督体系,建立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这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保证。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范围内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国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行政系统的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人民群众通过行使了解权、申诉权、控告权、言论权、出版权等进行社会监督。整个国家权力机构置于监督与制约之下,政府官员才不会滥用权力,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执政党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在依法享有监督权的同时,人民还依法享有收回和取消权力的权利。因此,要建立健全执政责任制度。执政权力和执政责任是相对应的,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决策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如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国家与人民利益,或者政府官员为个人之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贪大求奢,急功近利,虽则不一定违法,不受法律追究,却要被问责,承担执政责任。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或规则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执政责任进行确定和追究。追究或承担执政责任的形式,可以是道义上谴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弹劾、罢免等。一旦政府官员碌碌无为、严重不称职,或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决策和管理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就应当被问责,被追究执政责任,以示惩戒,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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