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29日记者从天津市残联获悉,为增加残疾人就业率,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本市于近日公布了重新修定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该办法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对用人单位超过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加以鼓励,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应按不低于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
该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
未达规定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办法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该办法还严格规定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即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减免缓交保障金须市政府批准
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向该单位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缴纳数额的5‰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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