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澳门特区《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已由特区政府公报颁布,将于9月1日生效。
该法规定,命令驱逐出境的权限属行政长官,该权限可授予他人;被发现处于非法入境和非法逗留状态者,由特区治安警察局拘留,或由其它执法人员拘留并交由治安警察局作驱逐程序。拘留期限以执行驱逐出境所需时间为限,但不得超过60天。
该法还规定,引诱或教唆他人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区而致使其处于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处最高2年徒刑。故意运载或安排运载、提供物质支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他人非法进入澳门特区者,处2年至8年徒刑。
另外,妨碍该法律产生效力,伪造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公文书,伪造护照、其他旅行证件及有关签证,或任何其他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区所需的法定文件或许可在澳门特区居留的证明文件者,处2年至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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