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
1993年李振盛曾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起诉江苏文艺出版社和冯骥才,此案也被称为“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
此案的焦点集中在冯骥才对书的插页照片是否行使了审阅责任,对造成侵权是否负有连带责任。法院最后判定江苏人民出版社侵权并赔偿李振盛经济损失,并以“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合法使用,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判定冯骥才不侵权。
人物档案
被告:冯骥才,男,1942年生于天津。现任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中国小说学会会长,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院长。
原告:李振盛,男,汉族,1940年8月出生于大连。原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新闻系摄影教研室主任。原告的一组20幅“文革”系列专题照片《让历史告诉未来》,曾在全国摄影公开赛中荣获最高奖———系列新闻照片大奖。这些作品在国内,先后被收入新华社编辑的由邓小平题写书名的《永恒之日》以及《中国摄影40年》等画册。还被收入江泽民题写片名的《伟大的旗帜》18集政论电视片中。
摄影家李振盛以国内著名作家冯骥才所著《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所用的4幅图片侵犯其摄影著作权为由将冯骥才先生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受理此案。据了解,早在10年前,摄影家李振盛曾就同一本书、同一案由,起诉了冯骥才先生,结果诉讼请求遭驳。此案也被称为“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昨日,本报记者几经周折电话采访了目前正在美国纽约度假的李振盛先生,他表示对这起官司充满信心。作为被告一方,冯骥才先生的秘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知道此案,但目前却不便表态。
专家解析案件焦点:文字作者如何才算侵犯摄影著作权?
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勤南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著作权法》,摄影人依法享有摄影著作权,如果他人使用必须要予以署名并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文字作者是否侵权应从两方面分析:首先如果照片使用是文字作者的意思表示,并未获得摄影人的同意,那么文字作者即构成侵权。如果在文字作者的图书中,配图属于图书责任编辑的行为,文字作者并不知情,该侵权责任则要由责任编辑承担。图书出版过程中,一旦摄影照片是公开发表的,出版社对摄影人照片便可遵循事前采用原则,也就是出版社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可直接采用,但事后必须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相应报酬。
李振盛诉状:我的著作权受到侵犯
原告李振盛先生在诉状中称:冯骥才所著《一百个人的十年》在1991年7月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时,于插页中使用了原告的4幅“文革”历史照片。对此,1993年,原告曾以侵犯摄影著作权为由起诉。时隔十年后,在他授权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再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在他审定这些照片时并未提醒出版社应当注意照片的署名权问题,将原告公开发表的且均有署名的“文革”历史照片侵权用于该书作为插图,事先未经原作者允许,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注明出处,也未按规定支付相应稿酬。
上述事实说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摄影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作品的署名权;支付作品稿酬和应得利润;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性报刊公开声明尊重摄影著作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
冯骥才答辩:插图侵权与否和我无关
针对原告的起诉,冯骥才先生已于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答辩状中冯先生称:原告诉状说,在1991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中,原告称被告侵犯了他的摄影著作权,这个说法违反事实,应该纠正。此案早于1995年3月判决,法院认为“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使用合法,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法院判决江苏文艺出版社侵权,同时驳回李振盛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此案已有结论,李振盛再说被告侵权是不应该的,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原告又说,2003年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时,被告“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因而对李振盛的摄影作品再次侵权,这种说法是绝对没有根据的,甚至是臆造的。因为2003年6月初,被告正在奥地利访问,时代文艺出版社的编辑张明打长途电话给被告,说出版社决定再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此前他们于2001年出版过,但没有插图。这次他们决定出版插图本,并说插图本照片由他们自己解决。这一点,已经明确写在合同上了,合同本身可以作证。
冯先生还称,这本书从策划到出版,他都远在万里之外。有什么证据说被告“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另外,这本书的插图侵权与否,都与被告无关。十年前被告都没有侵权,这次依旧没有侵权。
市文联大楼寻访本案被告
得知冯骥才先生遭到起诉后,记者于昨日上午9时许来到坐落于和平区新华路与南京路交口的天津市文联大楼。在楼下,记者致电冯骥才先生的现任秘书并表明来意,冯先生的秘书表示可以上楼来谈。在冯骥才先生秘书的办公室内,该秘书对本报记者说,冯先生已经知道此案,但目前不愿发表任何看法。
突破时差连线大洋彼岸原告
昨天,记者拨通尚在美国纽约度假的李振盛先生的电话。当时正是当地时间的深夜。李先生说,近年来他曾多次通过国内外媒体郑重宣布:自己所摄的“文革”历史照片已成为“社会财富”,作者并不太主张“未经允许不得使用”这一权力,但使用者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对于本次诉讼,李先生表示非常有信心,而且将由他本人直接担负原告及律师的双重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