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夏天是火热的,与天气一样火热的还有国家近期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就包括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引起了政府机关和普通市民的“火热”关注,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有所升温,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处在“弱势”地位的普通市民频频胜诉。
案例一:北京市规划委被起诉富润家园149名业主获胜
7月9日,富润家园149名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委向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月5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北京市学院路的富润家园小区,在热心人的帮助下,记者见到了本次维权行动的积极参与者、家住在该小区6号楼的王阿姨(王阿姨的丈夫是该富润家园小区的第一位业主),在王阿姨的帮助下,记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顺利地采访了参与本案诉讼的近10位业主维权代表。
家住3号楼的业主维权代表魏治国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简要经过,并带领记者实地指证了开发商对原有规划图的诸多不合理修改之处。2003年8月,业主们意外得知,本该属于小区配套工程的7号楼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原来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也即将成为一座名为“浪淘沙沐浴会馆”的洗浴中心。
业主们经过多方调查后,在2003年11月获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2年12月作出规划许可,撤销原来的规划许可证,并将7号楼的用途变更为“办公、变电室”,后再次变更为“商业、变电室”,其变更主要理由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富润家园配套意见书”,声称因原设计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较小,不易办学,建议取消。
对此,富润家园的业主们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协调解决,但都没有得到很好答复。业主维权代表严军介绍,2003年8月10日,他们给开发商写了一封信;2003年10月他们又给北京市规划委发了一封信,但都没有得到答复。在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他们又向有关国家部委机关发出了求助信,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最终还是石沉大海。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149名业主集体起诉了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
业主们起诉认为,被告违法变更规划,取消幼儿园等生活配套设施,变相地为第三人将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浴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北京市规划委则认为,该委是依照第三人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对第三人提交的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作出准许变更的规划许可,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海淀区教委取消该配套幼儿园的意见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市规划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2年12月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2002规建字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这样的结果,业主代表们很高兴,崔阿姨激动地说:“这是对我们艰辛维权路的最大安慰。”董启君代表说:“通过参与本案,我深刻地体会到行政机关责任重大,如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就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也会影响政府机关的形象。应该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它必将促进政府机关转变观念,从而促进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对于北京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富润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业主维权代表们表示无论二审结果如何,他们都会将维权之路走到底。
案例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之争国家工商总局败诉
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
2003年7月17日,商标局作出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理由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对此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仍然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标局的85号通知。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在庭审时称,现行法律没有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的决定没有法律根据,故此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商标局拒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做出撤销商标局作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通知。
围绕此案,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娄宇红。娄副庭长介绍,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快速增长。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40多万件,商标代理服务也在我国形成了广阔的市场。但多年来,律师一直被排除在商标代理服务领域之外。2003年,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决定取消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而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其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55号令,对商标代理组织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本案被告答辩的法律依据之一。原告认为55号令实际上仍把律师代理商标申请业务排斥在外。
娄法官指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一定要有“职权法定”的观念,绝不允许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确定的情况下,自行修正法定职权和寻求“法外权力”。
娄法官表示,此案的宣判,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宣判使广阔的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向律师敞开了大门。尤其是入世后,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群体,律师的介入势必有助于推动我国商标代理服务的进一步规范,使当事人的商标权益得到更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案例三:律师状告国土资源局
袁律师是宁波市鄞州区人,7月15日,因为代理案件需要,他手持介绍信到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阅资料。但该局档案馆和文书室的工作人员,听说他要查土地登记的详细资料,均婉言谢绝。
对此国土资源局戴女士解释称,律师只能查阅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以及有没有办理抵押等。但要查阅其他资料,必须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袁律师无功而返后,越想越觉得不对。根据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都应该公开。
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论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袁律师查阅的资料也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鄞州区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公开的原则。
于是,7月23日,袁律师将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国土资源局同意其查阅所有土地登记资料。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四:市民叫板“禁摩令”
类似于袁律师一样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还有长沙市民陈树,他向岳麓区交警大队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交警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
7月5日,陈树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湘江一桥时被岳麓区交警大队的交警发现,交警以“禁区管理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陈树认为,禁止摩托车在中心城区行驶“实在是一件很没道理的事,这也违反了新近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经深思熟虑后,陈树于7月12日下午向交警支队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消交警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对长沙市分别于去年3月1日和11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这两个通告俗称“禁摩令”)的合法性存有异议,陈树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这两个通告的审查申请。
在复议申请书中,陈树找到了三个相关法律法规来支持自己:
首先,《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规定:“政府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政会。”陈树说:“禁摩事关长沙十几万摩托车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但长沙市政府的这两个通告实施之前没有举行听证会,这在程序上不合法。”
其次,《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陈树认为,他的摩托车获得了合法的行驶资格和权利,在获得这一行政许可时他没有被告知哪不能行驶,但是一纸“禁摩令”却将他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部分勾销。
第三,摩托车和轿车一样是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完全可以上路。陈树认为,在某些地段长期禁止摩托车是“嫌贫爱富”,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相符的。
《行政许可法》打开百姓诉讼之门
8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刚好一个月。在这一个月里,人们对这部被称为“对政府自身的革命”的法律投以极大关注,因为它的颁布实施,使曾经高高在上的政府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上实现了与公民的对话。“民不与官斗”、“胳膊拧不过大腿”,这些在老百姓潜意识中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也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而逐渐改变。
对照《行政许可法》,人们对原来生活中存在的许多见怪不怪的现象与行为,多了一道审视与质疑的目光。更有人实实在在地拿起《行政许可法》步入法庭,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苗头已开始显现。记者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全市受理行政许可方面的案件数量时,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案件的统计是按季度统计的,所以暂时没有立案的具体数字,但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政府机关为何败诉多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也不断拥至法院,针对日益增加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政府机关败诉较多的现象,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应对行政诉讼显得十分重要。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作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孙茂航和步凌云两位律师,他们就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孙茂航律师说,《行政许可法》的正式施行,可视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里程碑。
针对7月1日以后,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和行政许可方面案件的上升,以及政府机关的败诉现象,孙茂航律师分析说,首要的原因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自身准备不充分造成的。虽然很多行政机关都围绕新法进行了培训和学习,并对一些旧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了清理,但在思想观念上准备不足,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还在起作用,并没有切实转变观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懂得依靠法律和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行政许可法》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方便条件。
他说,《行政许可法》给当事人增加了一份信心。《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明确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对错,当事人也有了判断是非的标准,过去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完全有可能走司法程序。另外,过去撤诉的原告也可能转而继续上诉。这些方面都会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但这是正常情况,随着学习《行政许可法》的进一步深入和政府行为的逐渐规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这一现象必然会得到缓解。
孙茂航律师指出,作为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切实转变观念,政府应当真正树立寓服务于管理的行政理念,将《行政许可法》体现的“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政府理念融入到依法行政中,通过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公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从而做到向“服务型、民主型政府”转变。
警惕“行政权利压缩后的变向扩张”
步凌云律师说,不可否认,《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它的进一步贯彻、执行依然任重道远。
她指出,由于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之间尚未同步,虽然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个人自治、市场优先等立法精神,但是,由于传统的影响和改革过程的复杂性,政府权力过大的弊端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我们要警惕和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方面的权力压缩后产生的行政权力的变向扩张。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习惯“管”字当头,崇拜政府过度干预,甚至将管理当作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改变,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必然会发生扭曲。
同时,挑战还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制度之间的“联动”效应。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到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必然会引起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并设法规避法律的制约。比如,行政处罚法制定后某些处罚措施被“升格”、“改头换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某些审批事项被“捆绑”、“分拆”或“变性”,以及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后劳动教养案件大幅增加的经验来看,绝对不能低估这种规避与联动效应的可能。
面对诉讼高峰,步凌云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不要惧怕,现在有的行政机关反应过度,怕当被告,认为面子上下不来。其实,老百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这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有的行政诉讼也可能是由于百姓不理解或误解而造成的,这些都可以到法庭上说清楚讲明白。
步凌云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丢“面子”,影响“政绩”,这反而能体现行政机关领导开明、法律意识强,使老百姓能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并不是一当被告就败诉,一败诉就一无是处。行政机关应保持平常心,转变观念,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就会少当被告、不怕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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