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全文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据悉,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今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的。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如果出现10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受到纪律处分。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察人员要受纪律处分的10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是: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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