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护举报人不受非法侵害,海南省举报办法有了新的规定:严禁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新规定还包括: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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