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木地板才装上没几天,其接口就因地面潮湿起鼓,为此,房主找到卖方解决问题。遭到拒绝后,房主一纸诉状将对方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更换全部地板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事先已尽到提示义务,遂驳回了房主的诉请。
2003年10月17日,赵某在一家建材装饰经营部以7027元的价格订购了80多平方米的强化木地板。为了便于安装,同年10月初,赵某找到另一家装饰店对其住房地面进行水泥找平。半个月后,装饰店与赵某分别通知建材装饰经营部可以铺装地板了。11月25日,经营部业主徐某派两名铺装工前往施工,并与赵某及装饰店共同检查地面状况。见地面干燥平整,两名工人即进行铺装,完毕后赵某经检查未发现问题遂付款。然而,没过几天问题就出现了,12月15日,赵某发现地板接口鼓起,揭起后得知是由于地面潮湿引起,于是找到经营部的徐某及消协解决问题。因徐某不同意承担责任,赵某遂提起诉讼。
经过调查核实证据及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地板为合格产品,且在销售合同中,徐某已注明了赵某需注意“地面平整,无潮湿,地面无木质塑料”等相关事项,同时,地板安装前又与赵某等人共同对地面进行了检查,这说明徐某的提示注意及检查义务已履行完毕,无须对地板潮湿起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诉请。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不能提交充分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依据、理由不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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