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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案”回放
一、案发1998年2月,刘用莺、林芳弟、郑依习等人为牟暴利私设生猪屠宰场。1998年11月27日傍晚,福州市财委保卫处处长郑依清与举报人前往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暗查私人屠宰场,被埋伏的林芳弟、胡先胜、郑杰光、陈滨等人殴打。刘用莺赶到现场,目睹了被害人严重受伤的情况,后离开现场,策划安排涉案人员离开福州。郑依清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999年3月7日死亡。
二、第一次开庭2000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郑依清案”。
三、一审宣判2000年9月30日,福州市中院对“郑依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林芳弟犯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被告人刘用莺犯窝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四、省高院裁定2001年2月16日,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福州市中院重审。
五、重审开庭2001年3月4日、5日,福州市中院开庭重审“郑依清案”。
六、重审宣判2001年3月30日,福州市中院对“郑依清案”重审宣判:林芳弟犯故意伤害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刘用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窝藏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七、终审判决2001年5月29日,省高院终审宣判,判处林芳弟、胡先胜死刑,并立即执行,刘用莺被判无期徒刑;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林国和犯罪事实
林国和,男,1950年1月5日生于福建省武平县。
刘用莺于1999年4月14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仓山区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下午,刘用莺胞弟刘用剑委托其在仓山区仓山镇时任党委副书记的堂兄刘用德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即被告人林国和说情,拿出10万元人民币予以行贿。当日傍晚,刘用德与其侄子赵某及梁某(另案处理)开车到仓山区下藤路区人大宿舍,刘电话联系后林国和下楼,刘用德提着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塑料袋与林国和走到楼下杂物间,刘用德要求林国和在对刘用莺是否许可逮捕的问题上予以关照,后将塑料袋放下离去。5月12日晚8时30分,由被告人林国和主持会议,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刘用莺一事项进行表决,被告人林国和未投赞成票。同时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不许可逮捕刘用莺的决定。
1999年7月间的一天晚上,刘用德为了能在换届中得到林国和的关照及再次表示感谢,在林国和的住处楼下杂物间里,刘要求林在换届中给予帮助,拿出装有美金1万元的信封给林后即离去。事后,被告人林国和连同收下刘用德的人民币5万元兑换成美金6000元,计16000美元存放于办公室。1999年9月12日、13日,仓山区委分别召开书记办公会、常委会,被告人林国和在会议上同意对刘用德的任职调整。其间,区委领导在与被告人林国和个人交换意见时,林国和有提议刘用德任仓山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或任螺洲镇镇长。1999年10月17日,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下发仓干(1999)42号《关于我区乡镇换届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通知》,刘用德任螺洲镇镇长候选人。
2001年12月1日,被告人林国和借用他人身份证,在工行台江支行大庙储蓄所开户,当日存入美金500元、4000元,12月5日又存入美金5000元、9000元。后连同股票12万元、港币9000元用大号信封封存寄放于唐某某家中。案发后,扣押了被告人林国和美金18500元(存折)、股票人民币12万元、港币9000元等。
周定南犯罪事实
周定南,男,1941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
1998年11月27日,福州市财委干部郑依清被害案发生后,仓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因案件具体原因,于1999年5月10日在福州市委政法委由周定南主持协调此案,并决定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刘用莺。
199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用剑(刘用莺胞弟)请周定南到福州市福飞路丽景天下大酒店洗桑拿,后在楼上安排一间客房,并提供一名卖淫女给周定南嫖宿。此后,刘用剑把装有3万元的袋子交给周定南,说:“这钱你拿去用,我哥哥的事,你一定要帮忙。”周收下了,说“一定会帮助的”,并与其谈了刘用莺的具体案情。
周定南接受刘用剑的好处后,先后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刘用莺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尽快处理此案、能否对刘用莺取保候审等等,将所了解的具体案件情况告诉了刘用剑,此后周定南仍参加协调处理此案。
1999年底至2000年1月~2月间,公安局即将“11·27”案件移送起诉期间,周定南打电话问“刘用莺逮捕程序是否有问题”,“如有问题要考虑变更强制措施,听说刘用莺逮捕程序是违法的”等等。
陈仲钊犯罪事实
陈仲钊,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州市。
“郑依清案”发生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即成立“11·27”案件专案组,由分局局长、副局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时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的陈仲钊及干警梁守霖、梁勇等人组成。陈仲钊负责案件的侦查指挥,上传下达,及时向专案组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
199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刘用莺胞弟刘用剑(另案处理)请被告人陈仲钊到福州丽景天下大酒店洗桑拿,而后刘用剑在该酒店停车场送给陈仲钊人民币10万元,并说这是刘用莺的,请帮助。陈仲钊收下此款,答应尽力去做。
2000年1月的一天,陈仲钊打电话给刘用剑,暗示说“今年日子不好过,手头比较紧张”,过后几天,刘用剑即与朋友黄某某约陈仲钊到福州市福新路美光大酒楼吃饭。饭后,刘用剑在该酒店停车场送给陈仲钊人民币3万元,要求陈对该案予以关照,陈表态在选派重案组干警的人员安排上会把关,说刘用莺的案件证据不很扎实,他透露了些案情。林芳弟投案的事也是他帮忙出主意,并指点如何供述案件等等。2000年5月21日晚,陈仲钊对刘用莺讲进去以后不要乱说,他在外面会尽量帮忙的。其间,在研究“11·27”案件侦查工作安排的会议上,被告人陈仲钊对犯罪嫌疑人刘用莺等人除在螺洲镇洲尾村设有生猪私宰点进行查处外,对其他生猪私宰点不安排警力调查。
陈仲钊还签批同意刘用莺取保候审(人保)。
被告人陈仲钊收下刘用剑的巨款及接受吃请、桑拿后,将正在侦查的刘用莺等人故意伤害、窝藏包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的案情陆续透露给刘用剑;在指挥侦查生猪私宰点时不尽职责,起诉意见书认定私宰生猪的销售总额仅为人民币12万元,后经福州市公安局重新侦查,2001年2月28日以(2001)8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私宰生猪的销售总额为人民币360万元,涉案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因此产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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