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兢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天上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首起渎职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阜阳市工商局颍泉分局周棚工商所原副所长白启祥和李亭君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和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8月,当地居民张林伟夫妇从个体工商户张俊田经营的联华超市购买了50余盒“绿元”牌奶粉,其女儿食用该奶粉两个月后,因严重营养不良死亡。经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绿元”牌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仅为2.56%,远远低于国家标准。自同年9月2日起,张林伟多次向周棚工商所投诉。承办此案的该所原副所长白启祥和李亭君在明知张俊田销售劣质奶粉已致他人死亡,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调查,不移交,不上报,仅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指使该所会计胡某编造材料,隐瞒张俊田销售劣质奶粉致他人死亡的事实。在得知张俊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两名被告人采用威胁手段,指使胡某向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启祥、李亭君徇私舞弊,编造材料、隐瞒事实,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处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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