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一审法院判定侵犯了民营企业家李晓华的名誉权,《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昨天,双方代理人在市二中院法庭上就涉案文章是否侵权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在举证质证时,报社代理人称《“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写“李晓华伪造合同”确有其事,为此拿出了一份其在“此次开庭前一天晚上拿到”的“协议书”作为新证据,证明其文章不是记者杜撰。但当审判长要求其拿出合同原件时,报社代理人则说“合同在李晓华手上,我们拿不到”。
李的代理人认为,对方提供的这份合同与本案无关,且其“协议书”已超过举证期,不能作为新证据。报社代理人则两次“恳请”法庭接受这份新证据安排双方庭后质证。最后,审判长决定庭后再确认其是否属于新证据。
为证明报社侵权,李的代理人也拿出一份新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所指李晓华曾任职过的公司已与其指控者和解,双方一切纠纷已归零。报社代理人认为,根据举证规则,事后达成的妥协不应作为新证据,不然其就成了“彻头彻尾的受害者了”。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称李晓华涉及合同欺诈案件。文章发表后,被海内外数十家新闻媒体和上百个网站转载。
今年3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刊登的《“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原告李晓华的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李晓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背景资料
李晓华
1951年生于北京
80年代初以一台制冷机起家致富
1985年到日本打工、“学艺”、淘金
1988年在香港创立华达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任董事局主席
1996年李晓华的财富已达18亿元
1998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2
2003年5月被评为“中国最慷慨的富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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