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几个人偶然看见他人在搞“同性恋”,顿时打起了歪念头。其后,他们以他人隐私作为筹码,屡屡进行敲诈,勒索他人2万余元。日前,天津南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两名被告人处以3年6个月和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2003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和刘某以及杨某(在逃)、雪某(在逃)骑车途经本市南开区一公园附近的公共厕所时,偶然发现冯峰(化名)在与他人搞同性恋。这一“发现”顿时令孙某等人很“兴奋”,一个坏念头由此生出。其后,刘某出面将冯峰骗至嘉陵道,当冯峰察觉受骗欲离开时,孙某和雪某便以知晓其“同性恋”为由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并进行敲诈。无奈之下,冯峰找人借出1300元交给孙某。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转天,孙某等4人竟寻觅到冯峰的住处,以同样理由再次向其敲诈人民币1700元。
见如此轻易得钱,刘某等人更是一发不可收拾。今年1月6日,孙某和刘某分别化名找到冯峰的工作单位,以向冯峰单位和家人揭发其搞同性恋之事再次要挟,勒索钱财。受到威胁的冯峰再次交给孙某和刘某5000元。事隔3天,孙某又找到冯峰,以给杨某看病为由继续索要钱财。当日,冯峰给了孙某2300元。与此同时,孙某写下一份今后不再找冯峰要钱的保证书。
但是,4天后,孙、刘二人又找到冯峰,刘某谎称遭到孙某的殴打,再次向冯峰要了5000元。孙、刘二人这次共同在一份不再找麻烦的保证书上签了字。然而,一个月后,孙、刘二人故技重施,欲敲诈冯峰5000元。这次,二被告人落入了法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和刘某采用言语威胁以及揭发被害人隐私相要挟,勒索财物,其中,孙某单独和参与作案6起,勒索他人钱财2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刘某参与作案5起,勒索他人钱财1.8万元,属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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