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和父亲在拆除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在本市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工程中兴建的房屋时,被告人王某指挥拖拉机拽北墙。没想到房山倒下后砸到一锅炉。该锅炉随即向西倒下。此时,正在附近清理废砖的原告父子听到响声,慌忙向西奔跑,但锅炉烟囱还是重重地砸在了原告的身上,致使其重型颅脑损伤,双下肢瘫。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蓟县法院判令北京电建及相应当事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万余元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在本市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工程时,兴建了部分办公和生活用房。工程结束后,该部分房屋需要拆除。2003年12月3日,北京电建分别与刘某等人签订了《拆迁房屋协议》。后刘某雇用王某负责拆迁事宜,王某又分别与原告之父王某某等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双方约定:“安全事故自负。”
法院另查明,王某某所拆房屋的东侧一房间内有一座锅炉,北京电建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
2003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用他人的身份证进入大唐公司拆房现场,与其父一起继续拆房。
后剩下东侧一间的北墙和东墙没有拆倒。王某找来钢丝绳,并找来正在为王某某拉运废砖的叶某,让其用拖拉机拽一下北墙,叶某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将钢丝绳的一头拴在北墙上,另一头拴在了拖拉机上,并让墙北侧的人员离开。然后,王某指挥叶某开动拖拉机。不料,拖拉机将北墙拽倒的同时,东房山也向西倒下,并砸在了锅炉上,锅炉又砸在了原告的身上。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天原告又转至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003年12月25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表明,原告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目前病人昏迷,双下肢瘫,住院治疗。”后原告将王某、刘某、本市大唐公司、北京电建等七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33420元。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截止到2004年3月1日,原告的经济损失总计52638.99元。原告这些损失,由北京电建公司承担40%,即21055.60元。刘某承担35%,即18423.65元。叶某承担5%,即2631.95元。赵某承担10%,即5263.90元。另外10%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北京电建、刘某、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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