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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下跪事件再追踪:李登峰杀人案6疑点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8-18 09:39
 

 

  
李登峰失手伤人事发现场
临邑县公安局近景

  核心提示

  在今年4月接受媒体采访时,李玉春曾告诉记者:“我弟弟被抓后,李信放出话来,说他跟德州某主要领导是‘铁哥们’,如果我再检举他,就让德州市(李登峰案发地属德州)判李登峰重刑。”

  在查案的过程中,李家多次就此案疑点提出异议,比如李登峰哪儿来的杀人“故意”、为什么只拘留李登峰一人而对方除死者之外的四人不仅没受到调查,且案发后连人都找不到了,等等。尽管案子疑点重重,但是当地警方并没有予以回应。

  随后,今年7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登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因不服判决,李登峰已于7月19日提出了上诉。李玉春二姐李玉芬哭着告诉记者:“我弟弟伤了人,如果法院坚持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公正判案,什么结果我们都可以接受,但是现在却让我们心里委屈到了极点!”

  针对当事人的置疑,作为当事人的第一审辩护人,北京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先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接受指派后,我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查阅了检察机关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深入调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探讨,再加上自始至终参与了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彻底的认识。在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时,我发表以下两个基本辩护观点:一,被害人一方在本案的起因上应负全部责任;二,被告人李登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发当晚,被害人一方在广场第二次停车,并先动手打人是酿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的重要基础条件。”

  疑点一 第二次停车直接引发命案

  洪道德律师说:2003年10月21日晚10时许,当杨富强等人将车停在李登峰家楼下时,李登峰和朋友贾崇翔等人经过观察,怀疑这辆红色面包车上的人就是他们要找的人,但经询问,车上的人否认自己是李登峰要找的人时,后双方自行分开,杨富强驾车载着他那一方的人离去,李登峰等人也没有追赶。

  从法理上讲,第一次停车引起的矛盾,不论被告人李登峰一方是否有责任以及有多大的责任,都随着双方自动脱离接触,杨富强一方驾车离去和李登峰一方没有追赶而完全消失、全部结束。也就是说,第一次停车与第二次停车之间,就李登峰一方来讲,没有因果关系。第二次停车不是第一次停车的必然结果;第一次停车也不是第二次停车的必然前提,第二次将车停下来完全是出于驾车人的主观故意,一点儿客观的原因都没有。车刚开出去二十几米就又停下来,车上杨富强等人并挑起事端先动手打人,很自然就引起了李登峰这一边人更大的怀疑,双方再一次碰撞到一起,最终发生了命案。

  简而言之,有了第二次停车,才可能发生死人的后果;但若没有第二次停车,则必然不会发生命案。仅此一点,完全可以得出“在事情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应负全部责任”的结论。

  疑点二 控方证言与物证多处不符

  洪教授认为,针对众多疑点和控方证言与物证的不符,检察机关应该给予合理解释。比如案发工具和死者伤口不符,死者的衣服和伤口不相符,又无一人亲眼看到李登峰持刀伤人,在长期受到李信的威胁恐吓时,李登峰持刀只是为了防身,并未在案发时使用,就像李登峰对在一起的朋友所说:“我想将他们扣住,问他们为什么一直骚扰我的家人”,由此证明李登峰从来就没有杀人的想法。控方又拒不提供死者的照片和所穿衣服,最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止控方所提供的只有文字证言,无一物证。

  由此,洪教授称,现在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简明磊、杨富强、吴文建(被害人)等5人实际是受李信指使,前来加害李登峰的打手。而李登峰的讲诉和证人李玉芬的证言表明,被告人李登峰三姐李玉春由于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后者的报复,因而有理由相信被害人一方的几个人就是这些打手中的一部分。

  疑点三 为何只打120不打110

  被害人一方口口声声说事发当晚,他们仅仅是驾车路过广场,之所以停车,是因为口渴下车买水喝,并无其他原因和目的。那么,为什么在已经买了水而明知停车还引起了别人的误会的情况下,不迅速及时离开是非之地?为什么在没有人追赶、阻拦、强迫停车的情况下,开出去二十几米后又停下来?为什么当被告人一方的人上去仅仅是再一次言词询问时,被害人一方的杨富强就要挥拳打人?要回答这些个“为什么”,合理的解释就是被害人一方来到广场是有目的有原因的。这是因为被告人李登峰的家就在附近,此地也是打威胁电话的人与李登峰一方电话约好见面谈判解决问题的地点。(谈判内容正是对方逼迫李登峰交出济宁副市长李信下跪照片的底片和他亲笔写的保证书。)

  法庭调查中查明的证据材料表明,被害人一方是在事发当晚10时40分之前被人打伤的,吴文建就是在当晚11时30分身亡的,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间却是次日凌晨2时10分,也就是说,是在离案发后3个半小时,吴文建死亡3个小时后才报的案。如果案件实际情况真像被害人一方所声称的那样,他们与李登峰素不相识,那么,为什么不在事发后就报告公安机关?甚至在死了人之后也不立即报警?为什么只打“120”而不打“110”?为什么要等过了3个多小时后才打电话报警?

  疑点四 吴文建享受因公死亡待遇

  死者吴文建生前工作单位———临邑县临南镇政府于2003年11月6日对吴文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死亡补助。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在杀人刑事案件尚未侦结,犯罪嫌疑人尚未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就急着给予死亡补助?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所确定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范围看,临南镇政府根本就不在被告人范围之内,吴文建也没有死在工作岗位上,临南镇政府为什么要给予吴文建因公死亡的待遇?临南镇政府为什么在诉讼中又能“积极主动地处理?”

  据律师分析,吴文建的家属之所以能够通过诉讼,顺利得到按工伤死亡处理的结果,是因为该镇政府个别领导(主要负责人)受人之托,杨富强等人的确是奉命而行。之所以在法院审判前,临邑县临南镇政府就同意死亡补助,是因为案件的真正原因经不起法庭审理调查,只能满足原告的要求,赔偿了事。

  疑点五 司法部门行为反常不合法理

  据了解,李登峰的家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名誉受到侵害、财产受到毁坏的时候,多次向当地公安等司法机关报案和反映,但始终不见执法部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李登峰的家人将打入威胁电话的手机号码、打手们入住宾馆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提供给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后者却漠然视之。

  如果被害人一方是受人指使前来实施威胁作为,那被告人李登峰一方所采取的行动就有防卫的性质,但这么重要的情节却始终没有落实调查。

  疑点六 李登峰匕首与死者刀伤不符

  2004年5月14日,另一辩护律师赵晓明在辩护词中认为检察院和控诉方无合法合理证据证明李登峰有罪。

  随后,赵晓明指出了检察院和控诉方的多重矛盾:1,被告人李登峰所持匕首的宽度,长度与被害人伤口的宽度、深度相矛盾,证实不是被告人李登峰所为;2,被告人李登峰所持匕首长、宽与被害人尸检中的衣着检验的衬衣形成的裂创口的宽度相矛盾。两人相争,前胸衣服因应较松弛,2厘米宽的匕首不会对衣服形成8厘米的裂创口,可做侦查试验;3,被害人吴文建的尸检笔录中衣着检验,内外三层衣服,但只发现中间衬衣有8厘米裂创口,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是根本上的错误,根本不可能发生只有中间衬衣被捅刺形成裂创口,而内、外衣着完好的情况,惟一的解释就是案中有案,不排除创口是有别人有选择地刺入,目的是杀人灭口以免暴露雇凶杀人的内幕;4,现场勘查有二处血泊,但中间没有挣扎,摩擦血迹相连矛盾;5,死者吴文建伤口与伤者杨富强伤口宽度不一致,说明不是同一把匕首形成,证实被告人李登峰没有对被害人吴文建的胸部实施致命的捅刺;6,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被告人李登峰、贾崇翔的供述,李万宝的证言均证实,是被害人杨富强先动手打的贾崇翔,挑起事端,引发本案;7,临邑县公安局没有对相关事实依法调查;8,很多证据证实被害人一方就是济宁市李信所雇佣的杀手;9,控诉方无法提供能证实李登峰有罪的相关证据;10,至今没有找到造成死者死亡的作案工具,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李登峰的两位律师呼吁,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登峰有罪,为了避免超期关押,按法律条文规定,李登峰应无罪释放。

  相关执法部门均不接受采访

  在山东济宁和德州等地的采访中,一如想象中的那么艰难。这些并非是因为当时天气的炎热,更不是路途之遥远,主要是所有接受采访的人,与李信均有过交往,有或深或浅的了解,即便是这些来自“民间”的受访者,他们的说法也大都表现出可以理解的谨慎,非但不愿意公布自己的姓名,甚至在谈到李信事件的时候,都总是有意或无意地来试探一下记者的身份。恐惧在他们的眼中流露。

  记者将电话打到临邑县公安局的时候,一位曾经负责李登峰案子调查工作的夏副局长在了解了记者的身份后,马上挂掉了电话。无奈之下,记者来到临邑县公安局,门口的几位保安称,夏副局长不在。再次拨通该局的电话总机,一位接线员告诉记者,夏副局长刚才在,现在可能是去开会了。

  在德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多次打电话给这里的相关部门,可是始终无人接听。据一位值班工作人员说,审判长等人都下乡开庭去了,无奈之下,记者只好留下电话,等待他们的回复,然而时至今日,始终没有接到过他们的电话。而对方的电话也是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李玉春去向不明

  举报李信的李玉春在北京被山东临邑县警方带走之后,其家人仅收到临邑县公安局出具的一张日期为6月23日的《刑事拘留证》,之后再没有收到过有关部门出具的任何书面通知。而据北京某媒体报道,据当时一位40多岁的山东公安称,将其拘留的理由是“李玉春涉嫌‘包庇罪’,因为她为她弟弟打官司提供资助”。而随后,记者又从李玉芬那里得知,后来临邑县检察院给李玉春定的是另一个罪名,“窝藏罪”。

  至今,公安和检察机关也没有透露关于此案的更多细节,李玉春下落不明。

  据媒体报道,7月16日,曾有两个自称是山东省公安厅和临邑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到李玉春的母亲家看望老人,并为李玉春带去口信:第一问母亲身体是否还好;第二了解弟弟李登峰在一审判处死缓后,是否已经提起上诉。

  据李玉芬介绍,由于老母亲当时太过悲伤,一见人就哭,所以没来得及问李玉春的下落。但据这两人说,把李玉春接走一是对她进行保护,二是配合调查李信的问题。

  知情人士据此认为,李玉春目前应该在山东省公安厅。记者与山东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联系,但对方称对李玉春的情况“一概不知”。

  7月19日,李玉芬曾经给德州市看守所所长打了一个电话,对方告诉他,李玉春已经在7月6日被带离了看守所。

  消息人士认为,李玉春6月22日被临邑县警方“拘留”时,济宁市副市长李信还没被“双规”。但随着李信6月24日被山东省纪委“双规”,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将李玉春从看守所接走,实际上是省有关部门展开对李信调查行动的安排。

  我没仔细看卷宗(附图)

  德州中院副院长与李玉春电话实录

李登峰生活照

  2004年6月16日,作为检举李信的重要人物,被人们称为“民间反腐败第一人”的李新德曾在上海与李玉春进行了面对面的对话。

  李玉春首先告诉李新德,今年6月6日,律师通知她说:“德州市检察院的补充调查工作已经结束,检察院无任何补充材料和新的证据,可是法院决定要判李登峰死刑,经过法院合议庭研究,让你拿10万元人民币放在法院,才可保你弟弟的命,以后再上诉。”

  随后,李玉春将其与德州市中级法院分管刑事的一位姓刘的副院长在2004年6月9日的电话记录交给李新德。以下为电话实录:李玉春(以下简称李):刘院长你好,打搅你了,我想问一下我弟弟的案子什么时候开庭?

  刘副院长(以下简称刘):最晚下星期开庭。

  李:经过今年5月14日的公开审理后,检察院在没有人证、物证能指证我弟弟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当场决定让检察院补充侦查。律师告诉我,补充侦查目前已经结束,检察院并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弟弟有罪,但我从你们法院得到的消息却说要判我弟弟死刑,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凭什么依据定罪?

  刘:我们法院只看检察院的,如果检察院说你弟弟有罪,我们就判有罪,如果检察院说无罪,我们就放人。

  李:那么,你认为检察院有足够的证据来指证我弟弟吗?

  刘:我们法院没有侦查权,这是检察院的事。

  李:你的意思是法院只有听检察院的?如果德州市检察院和临邑县公安局侦查到的是假证据,你们也采纳吗?你说法院没有侦查权,那么请问法院有没有核实本案证据真实性的权利,如果出了冤案谁负责?

  刘:你可以上诉!

  李:上诉!诉谁?诉检察院不负责任,还是诉法院执法不公?

  刘:上诉是你的权利。

  李:法院在5月14日公开审理我弟弟的案件时,检察院既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甚至连死亡者的死亡证明都没有,你们法院凭哪一条法律来定我弟弟的罪?

  刘:没有死亡证明吗?我安排人去查一下。

  李:你是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而且开庭时你也在场,没有死亡证明这样重要的证据你还不清楚吗?

  刘:我没仔细看卷宗,我再安排刑一庭查查去。

  李玉春气愤地对李新德说:“这些执法者!竟然在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没有被害人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就要判李登峰死缓。这完全背离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

  经过短暂的停顿后,李玉春声泪俱下继续讲述:“我弟弟是无辜的!是被贪官李信打击报复的受害者,现在临邑县的老百姓都说我弟弟是勇敢的反腐英雄!”

稿源北方网 编辑: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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