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蓟县一犯罪团伙以贷款买车,然后将汽车卖掉得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14起,骗得帕萨特轿车12辆,桑塔纳轿车两辆,诈骗金额达298.8万元。曾对此案的民事部分进行过详细报道。8月17日,天津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该案首犯张某有期徒刑20年。其他10名被告人的刑期在20年至两年半之间。
贷款诈骗
法院查明,工商银行某支行与上海大众汽车某特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开展分期付款贷款购车业务,保险公司进行担保。2003年4月,被告人张某得知此情况。因其已知被告人田某想贷款,遂找到被告人田某,告知其贷款购车,然后将车卖掉得钱。被告人田某在有外债且无法履行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于4月10日与被告人张某来到某维修服务公司,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与某银行、某维修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和银行按揭汽车消费供货协议。被告人张某交付首付款31500元,保险费4264.70元。后张某从某维修公司骗得桑塔纳2000型汽车一辆(汽车价值165500元)。此次犯罪,张某从银行骗得贷款132000元。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卖给山东省人纪某,获款130000元。而后,张某给了被告人田某70000元。扣除所交首付款、保险费,被告人张某获赃款16245.30元。被告人田某将所获赃款大部分用于还债。
2003年4月,被告人王某、李某想办理贷款,并通过被告人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后被告人张某告之王、李先办理分期付款贷款买车,然后将车卖掉得钱。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齐某来到某销售公司。被告人王某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分别与营业部、某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和银行按揭汽车消费贷款供贷协议,被告人李某作为担保人。被告人张某交纳首付款24000元,保险费12715元后,从某公司购买帕萨特汽车一辆(价值234000元),骗得营业部贷款21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等人谎称办理军车牌照,将车开走。日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卖给山东省人纪某,获款205000元。被告人王某、李某共获16000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8285元,被告人齐某获利2000元。据悉,被告人张某共参与贷款诈骗八起,诈骗金额1728000元。
合同诈骗
2003年5月9日,被告人齐某在没有履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分别结伙与某银行营业部和某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和银行按揭汽车消费贷款供货协议。被告人张某交首付款24000元,保险费12715元后,在银行尚未拨付贷款的情况下,从某销售公司诈骗帕萨特汽车1辆(价值234000)。被告人张某将车卖给纪某,获款205000元。被告人齐某获款130000元,被告人张某获款38285元。
此外,各被告人还作案多起。被告人张某共参与合同诈骗六起,诈骗金额126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分别结伙,明知无经济能力偿还贷款,仍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分别与银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和银行按揭汽车消费贷款供货协议,以虚假的收入证明和交首付款、保险款做幌子,骗得银行的信任,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侵犯了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吴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齐某、周某、刘某、郑某、田某犯罪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外,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齐某、杨某、吴某、周某、刘某、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分别结伙,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作担保,采取先交首付款和保险款,即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骗得汽车销售公司的信任,将购买的汽车从汽车销售公司骗走变卖,所获赃款大部分挥霍,给汽车销售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侵犯了汽车销售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在本案中参与起数多,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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