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出示三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
检方代表国家追偿损失:被告人理应赔偿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0年9月至2003年11月,被告人冯某个体投资经营天津市河西区某浴池。在此期间,被告人冯某伙同其雇用的司炉工即被告人孙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孙某购置铅封、扳子等作案工具,二被告人采用拆卸天然计量气表使天然气使用后不能计量的手段,盗窃天然气供其锅炉烧水取暖。并在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入户收费检查之前,将燃气计量表安装好。被告人冯某、孙某共计盗窃天然气44501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9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尽管二被告人对盗窃天然气的数额持有异议,但有法可依,被告人无法辩驳。被告人孙某、冯某盗窃天然气,私自拆卸燃气计量表,非法占有国有天然气资源,盗窃天然气具有随机性,造成盗气数额无法查明,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认定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的犯罪目的、手段、结果及犯罪的主要事实,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本市燃气集团向河西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申请,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民事损失,公诉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认为,二被告人盗窃天然气价值97000余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所有权问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在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盗窃天然气数额究竟是多少?
曾经报道过的浴池女老板贪图私利,伙同员工采取摘下燃气表的方法,盗用价值97000余元的天然气一案,昨天上午,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在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二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二被告人对盗窃天然气的事实表示认罪,但均对盗窃数额提出异议,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在昨天的庭审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盗气”的数量、时间及经济损失证据不足。首先,市公检法部门联合出台的此项规定是在“盗气”数额不能认定的基础上的计算方法,而本案两名被告人均供述了具体盗窃的时间段,依此能确定盗窃数额;其次,燃气集团受害方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他们出具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再次,浴池作为民用洗浴行业有着自身的特点,不同于生产单位用气,每天12小时均“盗气”烧水不符合客观实际。此外,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请求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将主要证据分三组进行了出示。首先出示了证人证言,燃气分公司稽查队队长证实接到举报后,该队对浴池突查,发现“盗气”事实,浴池内的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了浴池的作息时间。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了一张根据该浴池开业后天然气的使用状况制作的用气情况统计表,表格曲线起状态异常,悬殊很大,并且逐年递减,证明二告人盗窃天然气行为的随机性。最后,公诉机指出本市公检法去年联合对盗窃天然气案件发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在盗窃天然气数额不查明的情况下,时间应以每日12小时按180计算,公诉机关还出示了燃气集团的检测报告证实锅炉每小时的燃气量,由此计算出了二告人盗窃天然气的数额。
浴池老板冯某:生意不好想到盗气
被告人冯某、孙某在庭上对其犯罪事实表示承认,但对于盗窃天然气的数额持有异议。今年48岁的冯某从2000年9月开始投资经营这个浴池,她说浴池每天营业时间是早上8点至晚上10点,一般从早上5点半就开始烧锅炉,浴池的热源都是锅炉烧天然气产生的,用气量的多少视季节而改变,平均每月要花3000余元的燃气费。一开始浴池的经营效益还可以,但是不久后又有几家浴池开业抢走了部分客人,看到浴池赔钱了她就想到了盗窃天然气,为了让拆计量表的事实不被发现,她在8月底在计量表外面订了一个小盒子,并且让被告人孙某购买了铅封、改锥等作案工具。他们采取“拆表盗气”的办法盗窃天然气,隔几天就拆一次没有什么规律,由于怕被发现,每次拆下将近1小时后就装上。她说计算过盗窃天然气的数量,她只盗窃了价值1700元的天然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