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一女合伙开公司,合谋套取银行承兑汇票达5000万元,后二人又伙同一银行职员以高息为饵诱使某公司存入2000万元,案发后,三人被提起公诉——
由一名中年女子和一名中年男子创办的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创造出令同行咋舌的“业绩”。其间,仅从银行骗开的多笔承兑汇票,便高达5000万元之巨。而该公司账面上还真实地存有数额巨大的公司账内资金作为保证金,并以此赢得了银行方面的信任。与此同时,一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于信任将2000万元存到该女子创办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也蒙受了巨大损失。
然而,随着这两名骗子苦心编织的谎言被公安机关揭穿,编织了“风光”外表的这两家公司也随之轰然倒塌。案发后,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女董事长、男经理和涉案的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某分理处原经理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7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涉嫌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他们用谎言编织“辉煌”的真相也大白于天下。想干大事不走正道
今年近50岁的风某是江苏人,初中文化,居住在北京市。他与年龄相仿、家住本市的中年女性赵某相识后,希望共同干一些“大事业”。1999年10月,赵某以其母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天津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由她负责经营。2000年初,赵某、风某等人又成立了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任董事长,风某担任公司经理。
不久,两人预谋走一条“风险”大,却能很快“风光”起来的路:这就是合谋套取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公司成立后不久,赵某、风某用风某提供的北京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营业执照等手续,制造了北京公司与所属天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销棕榈油、魔芋粉等虚假合同,以高息吸揽存款作为保证金,骗开银行承兑汇票。骗来骗去银行损失
2000年2月25日、3月17日,风某和赵某以上述手段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骗开承兑汇票四张,金额分别为6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后将以上承兑汇票转卖存款单位,并支付存款企业和中间人高额利息。而后,又将承兑汇票卖出款划入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账内充当保证金,骗取银行的信任,准备继续套取银行承兑汇票。
2000年3月27日、5月25日,赵某和风某再次编造谎言,并虚构购销合同,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骗开了七张金额分别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将汇票变卖后挥霍。2000年9月,承兑汇票到期后,为弥补银行保证金,赵某和风某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某分理处经理的西某以付高息、给承兑汇票为诱饵,诱使天津市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2000万元存入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充当保证金,致使这家投资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承兑汇票到期后,工商银行为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人民币2420万元。“辉煌”不再相继被捕
案发后,赵某、风某用谎言编织的公司“辉煌”业绩被公安机关识破,案件迅速告破。赵某、风某、西某三人也相继被抓获归案,并追缴赃款、赃物总价值4078400.5元。随后,风某和赵某先后被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西某于2001年12月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今年6月10日,西某又因涉嫌诈骗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前,该案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风某、赵某涉嫌票据诈骗罪、诈骗罪,以被告人西某涉嫌诈骗罪,于今年6月21日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认为,被告人风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汇票,从银行骗取大量资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风某、赵某伙同被告人西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风某、赵某犯数罪,同时适用于《刑法》。(涉案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