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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今年7月1日起,零售药店销售抗菌药必须凭医生处方,可零售药店苦于医疗机构不让处方外流。同时大夫在处方上龙飞凤舞的笔体让患者如同看“天书”,根本无法识别。这种情况今后可以避免了,记者昨日从卫生部门获悉,国家卫生部昨日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规定,医生处方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而且除医疗用毒性、精神、麻醉及戒毒药品外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该办法同时表示,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该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处方格式统一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还有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正文应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包括:医师签名和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机打处方必须给患者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不能自编药品缩写或代号
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处方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中药物调剂、煎煮如布包、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要加括号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药品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处方中的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 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 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医师暂停执业没有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取药前要审核处方
患者持处方取药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同时还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调剂处方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相应的指导。
处方颜色、保管期限也有规定
该办法还规定,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而且,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要妥善保存处方,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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