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论坛讨论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北方网消息(记者王冰):从今天起,超市将取消对出门消费者查小票的制度;商家如果张贴“全场打折”的字样,而出现所谓“不参加活动”的商家,就要负法律责任。随着《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9月1日正式施行,新实施的《条例》将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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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 |
据了解,《条例》坚持一切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总结多年来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动向,与时俱进,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主要表现在:
一、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过去,消费者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受消保办法的保护,今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都列入新条例规范的范畴,新条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和免费服务等,都要按照正常的商品和服务对待,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通知有关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扩大,同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当采取召回措施。
三、突出保护特殊群体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提供少数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和特殊需要,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时间,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开放。
四、加大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力度。经营者对在经营过程中正常获知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搜集与其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有权拒绝使用该合同格式条款。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属于合同格式条款。
六、对新型销售方式进行规范。以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邮购销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应当与其广告宣传的外观、性能、质量和用途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如果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者更换,邮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七、对公共服务企业进行规范。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其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开明示,定期征求消费者对经营服务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在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八、界定了商品房经营者三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即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
九、确立了检测、鉴定费用经营者先行垫付的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委托或由受理机关、组织指定专门机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由经营者承担;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由消费者承担。
十、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行政罚款时,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的,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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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天津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
《条例》根据天津实际需要,赋予了工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更多的职责和更有力的手段。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强制交易,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而拒不退还的;工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拒不停止使用的;提供虚假中介服务信息的;设置虚假或者改变真实的商品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的;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被退回的商品经过翻新、修理后再销售时,隐瞒翻新、修理情况的;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缺陷,而继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强化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保障工商部门履行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条例》特别规定工商部门在依法查处经营者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对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一年多来,天津市工商局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24441件,其中10万元以上案件116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941件、商标违法案件561件,取缔无照经营户9106家、黑网吧游戏厅805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67个、制白窝点11个,取缔传销窝点66个;收缴并销毁侵权假冒商标标识533.31万件(套),查扣假冒伪劣商品总标值1.89亿元,收缴非法印刷品广告17.06万份,查扣假冒劣质过期食品130.61吨,变质粮食116.25吨,注水、未检疫及非“三化”猪肉4.66万公斤,假酒31.61万瓶,假冒服装8119件,查获并公开销毁毒鼠强及违规鼠药240公斤。特别是在非典期间,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开展了非典防护器具、医疗药品及其广告宣传的专项治理检查,查扣“三无”不合格口罩7.9万个,无证不合格过氧乙酸等消毒液81.4吨,劣质乳胶手套5.3万副,假劣隔离服260套,取缔私自生产预防“非典”药液窝点2个。
另据了解,天津市近年来严厉打击各类扰乱经济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危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先后开展了“打假保春耕”、“打假保安居”、“打假保名优”、“打假保旅游”、“打假保安全”、“打假保健康”、“打假保信用”等“七打七保”红盾系列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经济欺诈、非法传销、虚假广告、骗买骗卖、假冒侵权、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认真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整顿集贸市场、清理无照经营、彻查毒鼠强、严查劣质婴儿奶粉、严惩“黑心肠”、打击非法生产经销清真食品,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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