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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12岁小学生小丰随父到浴池洗澡时,不慎滑入正在蓄水的热水池,被大面积烫伤。出院后,保险公司对小丰进行了理赔。而小丰和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已给付了保险赔偿金,但不能因此免除浴池的赔偿责任。近日,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经细致审理后,判令浴池一次性赔偿小丰人民币2.2万余元。
原告小丰诉称,2004年4月3日,其随父到被告某浴池洗澡。当时,被告存放热水的水池正在蓄水,但被告未在热水池周边采取任何警示和防范措施。由于浴池周边较滑,原告在洗浴过程中不慎滑入被告存放热水的水池内,被严重烫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5千元费用。此后,被告就拒绝再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原告痊愈出院后,因其上有幼儿平安保险,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共支付其1.4万余元保险赔偿金。但是,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不能作为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424.38元。
被告辩称,原告掉入热水池,是因为原告为其父搓背时用力过大,而不是由于地滑。作为原告监护人的原告之父未尽到监护责任。事发后,被告支付了5千元费用。而且,原告在保险公司也得到了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被告在往热水池内蓄水过程中,并未向顾客警示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原告不慎滑入热水池内被烫伤。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对于原告的烫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由于保险公司已对原告进行赔偿,故被告可不予赔偿”的主张,因被告未举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主张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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