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人眼前捡“钻戒”非要平分
诈骗未遂者被判有期徒刑1年
北方网消息:“意外”在地上捡到一枚价值不菲的“白金钻戒”,“恰巧”又被一路人看见,于是,捡拾钻戒者便“好心”与路人平分,让路人出一半钱拿走钻戒。此等骗术已是“老段子”。日前,在南开区长江道与白堤路交口处就上演了这样一幕,但机警的群众对此类骗术早已熟知并有所防备,迅速报警,民警当场将诈骗者抓获。9月1日,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诈骗罪(未遂)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中旬,福建省蒲城县农民谢某某与“小杨”(在逃)携带事先购置的假白金钻戒数枚,自原籍来津预谋行骗。5月19日早晨6点多钟,谢某某和“小杨”来到本市南开区长江道和白堤路交口处,在选定一女性行骗对象后便开始行动。先由“小杨”当着那位大姐的面装作在行走中无意将一枚“白金钻戒”掉落在地上,并且径自离开。而后,谢某某“出场”,当着那位大姐的面将“钻戒”捡起来,并“好心”地给大姐看捡到的钻戒以及一张标价为28888元的发票。为了让目击的大姐相信一切都是真的,谢某某二人还安排了一幕“失主”寻找钻戒的“戏”:“小杨”又回到原处进行了一番寻找。在骗得大姐的信任后,谢某某便提出“见者有份”,愿意与她平分捡到的钻戒,由大姐出1.4万元,然后拿走钻戒。
就在这起骗局上演过程中,一旁的群众早就看出其中“猫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后,将正欲进一步行骗的谢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假白金钻戒两枚。案发后,经天津市饰品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收缴的白金“钻戒”为合成立方氧化锆及镍组合物,价值仅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骗取钱财为目的,采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欲骗取他人现金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刑罚处罚,但念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行骗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目的,属未遂,故依法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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