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往往会因此产生纠纷,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和《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的规定: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凡启用身份证的,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上述规定有疑议的具体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身份证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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